海关估价一般有以下6种方法: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四)和(五)、(由进口人选择先后采用的)扣减价格或组成价格;
(六)各种符合《日内瓦守则》一般原则及规定的合理。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中,应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反映买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应该包括在发票价格中的支付有:佣金和经纪费、买方提供的产品及劳务、在欧盟境外完成的设计或者研究费用、运输费、保险费、软件费等。不计入发票价格的支付有:海关境内的运输费、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组装、维修或技术指导费用、应由欧盟征收的关税及其它税费、买方签订的付款协议项下产生的利息、与进口货物在欧盟海关境内复制权有关的费用、买方佣金。如果被估价货物是一大宗同一货物贸易中的一部分,则可按比例确定海关估价。如果价格中含有一笔原产国或出口国征收的税捐,只要查明,买方可以免征这项税捐,即可不计入海关估价。
对于出口商品,确定其海关价值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根据其运输方式,选择一种国际商会最新制定的统一惯例术语即可。例如海运选择FOB价等。
自1968年1月1日起,欧盟海关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则表,该表中共列有5019种商品。1996年1月1日,欧盟对该税则表作了很大的修改。每个商品都有一个税则号,商品的不同税则号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其编码结构如下:
一个商品的税则号由12位数字加上一个字母组成:
*第1至8位数字为组合编码(NG),其中1至6位数字被称为"协调税则"(SH),该税则适用于所有签约国,7和8位数字为组合编码的附加数字,有时也可利用"0"的处理方法;
*第9和第10位数字是"欧盟统一关税表"的编码制,可以处理欧盟关税优惠待遇、配额、反倾销税等问题;
*第11位数字用于国家贸易统计(NGP);
*第12位数字用于国家海关处理(NDP);
*加上一个关键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