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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企业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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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恶性竞争,1991 年8月5日,比利时制定出台了“经济竞争保护法”,并于1999 年4月26 日对其进行了修改。

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即申报机构(Corps de Rapporteurs)、竞争署(Service de la Concurrence) 和竞争委员会(Conseil de la Concurrence) 。

根据比利时竞争法的规定,凡是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集中在实施之前必须获得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批准。为获得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的批准,所涉企业须事先申报。竞争委员会通常在接到申报后的 45 天内予以批准,除非该集中行为将导致其在比利时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或加剧市场的垄断优势。

集中的定义

(a) 两个先前独立的企业合并;或

(b) 一个企业或一个已经控制某一企业的人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全部或部份控制的行 为;或

(c) 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可以完全运作的合资企业。

 在某种情况下,对少数股份的购得广义上称为“控制”。这要看是否可能对企业决策构成影响。其他因素,如董事长任命权等也将在考虑之列。

有关司法管辖的业务量规定

如遇以下情况,集中须申报:

各方在比利时的合计业务总量超过4,000 万欧元;

至少有两方在比利时的业务量各自超过1500万欧元。

如果集中行为达到管辖低限,向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申报是强制性的。

*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集中,其司法管辖金额要求不在此列。

 

非比利时企业的集中

 

在非比利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集中,如所涉金额达到司法管辖的要求,同样必须向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申报。

 

申报内容

申报时,要提供有关集中涉及的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市场情况、各方之间甚至各方与其他实体(如客户、竞争对手、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这些情况都通过填写表格(CONC C/C 1)来完成。如有关资料被视作商业机密,管理机关将为之保密。另外,由于比利时为多语言国家,关于表格应该用法语、德语或荷兰语填写也有严格规定。

对未能履行申报义务或延迟申报的处罚

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可以对延迟申报做出罚金 500欧元至 25,000欧元 之间的处罚。

 

第三方

 

在调查期间,任何感兴趣的个人或合法实体均可参与调查活动(他们既可以递交有关文件也可以当面听取)。为达成调查目的,竞争主管机关也可能联络或咨询任何第三方。 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通常会联络集中案各方的客户和竞争对手。

 

各方需要等待批准

在竞争委员会做出决定前,各方必须停止集中的实施。 这意味着他们不可采取任何难以恢复的操作或导致市场结构持久异动的措施。

 

制裁规则

如果各方未经批准便实施集中, 比利时的竞争主管机关可以对此行为课以罚款,金额为合并总额的10%, 连同每日大约6,200欧元罚金。比利时的竞争主管当局也可以责令解散该集中。

竞争委员会决定的执行

如果竞争委员会议否决集中,它可能责令采取纠正措施 (如命令剥离部分业务);或者,竞争委员会干脆禁止该集中行为。

司法复查

竞争委员会的决定并非最终裁决。有关各方接到竞争委员会的判决后,可向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判决仍然不服,根据法律程序,还可以上诉至比利时的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众利益,欧盟部长理事会可以推翻竞争委员会禁止集中的决定,而批准该集中(举例来说,国家安全,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创造就业等均可以成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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