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关于外国人的招聘政策
比利时只在国内人力资源短缺的领域的工作岗位对外国人开放,比境内可提供人力的领域,原则上不接受外国人。在比利时的外国公司如聘请外国人,须向政府说明理由,并提供招聘公示,以证明所聘的人难以在比利时境内找到,只有在此情况下,比政府才考虑批准招聘外国人。
被批准入境的外国人,其在比利时劳工市场上的权力和义务与比利时当地人一样。首先,雇主需为雇员投保工作事故险;其次,雇主为雇员支付税前工资的35%的社会保障税;第三,雇员需支付税前工资的13%的个人社会保障税,以支付未来的失业金、退休金等;第四,雇员还需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比利时私人抚恤金计划
比利时许多公司为雇员投保额外非法定的私人退休金保险。比利时有两种退休金保险:集体保险计划和退休金基金。两种保险均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私人退休金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双方支付。雇主通常为雇员支付原工资的4%.
劳动合同
比利时劳动合同通常不固定时间。但也可确定一个工作期限和工作种类。
比利时法律未强制规定,劳动合同一定要用法语或弗拉芒语(取决于地区)书写,但如有确定期限的合同,或确定工种的合同,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条件不能违反法定规定或雇主与雇员集体达成的有约束力的条款。
就业合同可规定试工期。蓝领工人,试工期为7天至14天;非体力劳动者,最短时间可为1个月,但不可分别超过6个月和12个月。
合同终止
没有期限的合同可通过通知来中止。雇主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雇主向蓝领工人发出中止合同需提前28天;蓝领工人自己中止合同应提前14天。如雇员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20年以上,要中止合同,雇主需提前112天,雇员需提前28天。对白领工人的通知所需时间取决于其工资和资历,在同一家公司工作5年,至少提前3个月。在非有限期的合同情况下,如中止一方无有说服力的理由或未尊重通知期,将向另一方支付通知期限里(或剩下时间里)的同等补偿。
有一类受保护的雇员,雇主无权解雇职员,如工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卫生与安全成员。这些人员只有在出现严重的职业违规行为或由于经济、技术或紧急原因时才可解雇。
劳动时间
根据1999年1月1日的劳动法规定,雇员每周工作时间最多为39个小时。一天工作时间最多为9个小时。但法律也允许有特例:倒班制的可每天工作11小时,每周工作50小时;不可中断的工作可一天12小时。
另外,一天超过9小时或一周超过40小时,雇员有权得到超出正常工资50%以上的收入,如是星期天或节假日超时工作,可得到100%以上的收入。
如全年全勤工作,次年可享受20天假期。如雇员全年工作未满,假期按比例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