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瑞典成为欧盟成员国以来,瑞典就采用欧盟对非欧盟成员国的关税、规章和制度。 1)征税及关税 欧盟海关税则是基于协调制度(HS)。从非欧盟国家进口,为符合进口规则的要求,欧盟实行一体化关税税则。根据关税、配额、优惠、和其他进口规则,一体化关税则涵盖了2000个细目。进口关税是按照从价税计征的。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瑞典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大约90%的进口税是根据物品价格制定的。例如,货物出口到瑞典境内后,进口商才最终付费,同时还要附加上运费和保险这样的成本费用。海关完税价格是根据货物抵达进口国目的地的CIF价格计征的。对于农业产品,进口关税是非常明确的,按照重量计征的。水果、蔬菜和园艺产品按季节性关税征收,也就是说当国内产品供应充足时,进口关税价格相应就高。1999年,最惠国的所有物品的关税被平均制定在7%左右。非农业产品的关税为4.5%, 而农业产品的关税为17%。肉类,乳制品,谷类,纺织品及服装的税收是最高的。农产品和园艺产品的税率是频繁变化的。因此瑞方建议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应向瑞典官方查询相关信息。另外,大多数农业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 在一定条件下,以下商品有可能减免关税。
— 商业样品
— 展览或商品交易会的商品
— 专业设备(工具、教学仪器等)
— 礼品
— 固定教育材料 2)增值税进口到瑞典的货物需要交纳增值税(VAT)。一般增值税税率为课税价值的25%。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所需交纳的增值税较低,为12%。报纸,新闻材料和文学作品的增值税率为6%。课税价值通常与海关完税价值一样,再加上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 3)其他进口税对于低于正常采购价格销售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作为惩罚性关税,其税率高于正常关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特定商品,如烟、酒和能源要征收消费税。其他进口费用,如产品随机取样费、设备保护费、质量控制费在货物进口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