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外汇政策
为了与欧盟政策保持一致,意大利没有外汇管制,也未制定特殊外汇汇率,各种货币可自由兑换,允许外资和收入从国外自由流入与流出。意大利人可自由从事国外金融业务,包括直接投资、买卖外国股票、住房贷款等。居民可自由携带不超过12500欧元的现金出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处理每笔超过12500欧元的外汇交易时,必须向意大利外汇管理局(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申报。
二、银行市场准入政策
1993年9月1日第385号法令和意大利中央银行1999年4月21日第229号有关监管条例,对外资银行进入意大利市场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首先将外资银行分为欧盟成员国银行和非欧盟成员国银行,并在市场准入和营运监管方面区别对待,对前者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一般由相关银行总部所在国的中央银行延伸监管,意央行不做特别规定。对于后者欲在意大利设立机构,意大利制订了以下一些特殊规定。
代表处的设立:非欧盟国家银行在意设立代表处需报意大利中央银行审批,如在收到设立代表处申请后60天内不提出异议,代表处即可开业。
首家分行的设立:非欧盟国家银行在意设立第一家分行,应报请意大利中央银行、外交部和经济财政部批准。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意大利强调双方国家市场准入的对等性、可经营业务范围的对等性。
经营网点的延伸:第一家分行获准开业后,业务网点的延伸相对容易些,无论是在同一城市或在另一城市设立新网点,只要报意大利中央银行备案即可。
营运监管和税务政策:一旦获准开业,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在意大利的分行在营运监管和税务政策上享有意大利商业银行的同等待遇,只是在中长期信贷的发放比例上需遵守另外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政策
意大利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是在其民法典的“劳动” 篇中对知识产权做出了规定,内容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四类。
四、通关实务
出口到意大利的商品在通关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商业发票: 至少3份,发票上端应印有发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货物的唛头和件号、包装件数和每箱内容、原产地和每箱毛重、净重和装运费。除银行和进口商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无专门格式。
形式发票: 主要针对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提单: 意大利对提单的形式和数量没有什么规定, 提单内容通常有发货人的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名、运费和其它费用、清单、整套提单份数、承运人正式收到待运货物的日期。提单内容要与发票和装箱单上的内容相符。
装箱单: 非必需, 但为便于清关, 特别是当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混装时, 最好制定装箱单。
产地证书: 需要进口配额的商品必须附上原产地证书。
保险单: 至少需要2份, 意法律规定, 以到岸价进口的商品必须在意大利保险。
此外,有些商品还须出具卫生检疫证书或其它单证。
进口货物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如逾期未办理,货物则作为无主货物,海关可自行决定将其拍卖或用于慈善事业。在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可延长期限,但易腐烂的货物则相反,应缩短期限。只要货物未被拍卖、提取或销毁,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报关,使货物履行相应的海关手续,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意大利对携带入境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但仅用于展出和陈列的样品一般给予免税待遇,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广告印制品、工业出版物和其他广告品进入意大利要课税,税率与印刷品或平版印刷品相同。
意大利在热那亚、那不勒斯、巴厘、里窝那、巴勒莫、因佩里亚等地建有被授权经营的“保税仓库”,在的里雅斯特建有“保税区”。
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处
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