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商业文化素来发达,具有讲究诚信的传统。历史上有荷兰商船被困北极,虽付出数十人生命代价而不动用客户食物和药品的著名案例。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指出,欧洲各国中,荷兰最善经商也最重诺言。正是由于较高的信用水平,荷兰早在1609年即建立了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东印度公司则发行了第一支现代意义的公司股票,使其有效集中了大量闲散资金用于商业扩张。从某种程度上说,荷兰以信用为基石,率先将银行、证券交易所及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成为系统的金融和商业体系,为其成为17世纪海上和商业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体来看,荷兰商业和社会环境诚信度较高,欺诈和违约现象较少。荷兰央行报告显示,近70%的荷兰人认为绝大多数人均可信任,在交往中无需过于小心。在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荷兰形成了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做法。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科学完备的法律有利于减少合作中的不确定性,是形成诚信社会环境的基石。荷兰商业法律体系完备,其《公司法》、《民法》、《金融监管法》等多部重要法律对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界定,对破产清偿、债务违约等行为均有法定处置程序,各利益相关方能够在明确规则下进行合作并保持良好信任关系,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将面临法律严厉惩处。
二、有力的政府监管。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且涉及千家万户利益,荷兰政府以加强对金融业监管为重点,着力保障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如荷兰央行把信任视为金融体系的基石,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出台了多项举措促进金融业诚信合规经营,以恢复公众和市场对金融业的信心。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则对具体金融行为进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诚信公平的服务。此外,荷兰地方政府下设专门的债务救助机构(Schuldhulpverleners),致力于帮助破产公民减少债务,同时防止陷入财务危机者进一步借贷,从制度上减少违约可能性。
三、多层次的征信体系。荷兰设有信用登记局(BKR)搜集个人信用信息,其下属的中央信贷信息系统(CKI)中记录了所有个人信贷、偿还和违约信息。信贷机构可通过信用登记局查询个人贷款和还款信息,并结合申请人具体情况(如收入、家庭开支及偿债能力等)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原则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个人无法获得贷款,而具备偿债能力但有着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将面临较大的融资难度,因此企业和个人在财务行为方面都十分慎重。承担企业登记职能的荷兰商会近年来亦开始整合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章程等信息,并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供客户在业务合作时进行可靠性评估。此外,市场上还有大量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私营企业,如始建于19世纪的老牌信用服务企业格莱顿公司(Graydon),其通过长期的商业信用信息累积,在信用报告、风险评估等方面为很多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所青睐。
四、发达的行业协会和商业网络。荷兰国土面积小,但各类行业协会和职业网络林立,因而信息传播迅速,有利于形成诚信的商业环境。以荷兰司库协会(DACT)为例,荷兰大企业的财务官员基本都是其会员,借助于协会平台,司库人员能充分共享经验、知识甚至价格信息,企业财务运营既能受益于该网络,但同时也受其制约,不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具有相对成熟的商业网络,企业及个人的口碑能够逐渐积累,总体来讲有利于形成诚信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