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对外资进入无限制,但公司并购与收购要遵守有关竞争法律。
一、爱尔兰竞争局
爱尔兰竞争局负责执行爱竞争法。竞争局于1991年成立,隶属于爱企业、贸易与就业部。2002年5月13日,爱尔兰通过《2002年竞争法案》,对1991年竞争法案进行了修改。修改要点是:
1、提高竞争局的独立性。
竞争局将由原企贸部下属司局转变为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专门管理竞争方面的业务。
2、扩大了竞争局的职责。
除竞争局原有的业务,包括管理卡特尔、垄断、限制性商业行为外,原由企贸部其他司局主管的企业合并与收购业务也划归其管理范围。
3、加大了对严重违反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
经济处罚最高额度可达400万欧元或年度违法金额的10%(取两者中高限),最重刑事处罚长达5年监禁,且两者可并用。
4、加强了爱竞争局的执法权力。
赋予其在调查案件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如突击查处、证据保全等。
爱竞争法案制定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赋予爱竞争局调查处理反竞争案件并相应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的职权。此次修改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赋予竞争局真正的权威,使其能更有效地规范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并购与收购的通报程序
根据2002年爱竞争法,有关并购与收购事宜须报竞争局批准。
(一)强制性通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并购与收购必须向爱竞争局通报申请,由竞争局审批。
1、涉及并购或收购的每一企业其全球销售额达4000万欧元;
2、涉及并购或收购的每一企业在爱有经营行为;
3、涉及并购或收购的每一企业在爱销售额达4000万欧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并购或收购必须在协议订立后1个月内向爱竞争局书面通报有关细节。对于传媒业及其他特殊业务合并,不受销售额限制,必须通报。竞争局在收到通报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有关调查工作,确定这一行为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相应做出是否同意该并购或收购协议的决定。如不服竞争局的不同意决定,有关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二)自愿性通报
其他在销售额上未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间并购或收购,由企业间自由缔约,不必向竞争局通报申请。但企业可自愿向竞争局通报申请,竞争局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查,认定企业是否违反竞争法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