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爱第一部公司法为1963年公司法,以后经多次修改,直到最新2002年公司法修改。又有许多单行法规与之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司法体系。主要法律法规见本站爱法律法规部分。
二、公司类型及特征
按责任限制可分为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与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按股份是否自由转让可分为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与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最常见的是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一)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公司股份由股东持有,公司终止时股东责任仅限于其股份未支付部分。公司与股东为法律上各自独立的主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其债权债务独立起诉应诉。公司持续运营,不因其股东或管理层人员变动而受影响。有限公司又分为以下四种:
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公司终止时股东责任仅限于其股份未支付部分。股东最少为1人,最多为50人。不邀请公众认购股份,股份不能自由转让。公司名称中要体现“有限(limited)”字样。外商投资多采用这一形式。
2、没有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not having a share capital)
这是一种公众公司,股东最少人数为7人。公司终止时,股东责任限于其承诺认购的公司资产,最低为1欧元,不超过规定的数额。许多慈善性及职务行业性机构采取这一形式,好处在于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以及无需向成员募集资金。
3、有股份的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having a share capital)
这是一种私人公司,股东最多人数为50人。公司终止时,股东有两项责任,一是缴纳其股份未支付的部分,二是缴纳其承诺认购的公司资产,不少于1欧元。
4、公众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
公司股东最低人数为7人,无上限。股东责任限于其持有的股份。可向公众发行股份并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公司发行股本最低为38092欧元。公司名称中必须有plc缩写字样。在实践中,外商投资很少采取这一种公司形式。
(二)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公司责任不是有限的,公司终止时,债权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追索权及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最少有两名股东。这一形式的好处是,可避免发行股份缴纳1%的资本税,公司减少股份较为自由,不必提交年度帐务情况。这一形式也很少为外商投资采取。
所有公司至少有两名董事,至少一名为爱尔兰居民。有一名公司秘书,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实体,公司董事可兼任公司秘书。
(三)外国公司分公司
依欧盟规章,外国公司分公司与当地公司有同样的登记要求。在爱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材料,包括公司注册国别、日期、登记地址、公司董事详情,分公司负责人名称住址。经公证的外国公司的章程、注册证书、最新审计报告,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