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处接到国内某公司咨询和投诉,反映“英国某公司利用贸易关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并处置中国公司货物,对中国公司实施恶意诈骗,造成中方经济损失”。
国内公司所称的诈骗行为是否属实,仍待司法途径最终确认。我处现把国内某公司反映的所谓诈骗手法附后,供国内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参考,避免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
附:国内公司反映的有关英国某公司诈骗手法:
1.承接英国及其他国家的大公司的工业定制化产品项目——找中国公司订货(按照国际贸易惯例,30%预付定金,70%尾款在货物装运上船前或货物到目的港前付清)——英国公司预先支付30%定金,中国公司按照提供的图纸生产产品;
2. 中国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或完成后,要求支付70%的产品尾款——英国公司编造种种客观理由拒不支付但承诺会按照合同支付尾款,并催促和威胁中国公司尽快发货——由于英国公司所订购的产品都是按照其所提供的图纸生产的,中国公司担心:如果得罪英方, 导致英方弃货,货物只能当做废铁处理; 如果影响交货期导致英方被他的客户罚款,英方很可能要中国公司承担此笔费用,大部分中国公司会选择先把货物发出并期望在货物到港前,英方可以支付尾款;
3.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英方依然拒不支付尾款或仅仅支付少量尾款,收到一个货柜的产品后,英方便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理由(英方会可以恶意夸大产品的小问题,将产品的小问题说成是影响使用的严重问题),在不支付或者少量支付尾款的前提下,给中国公司如下选择: A. 货物退回中国,由中国工厂维修,修好后再发给英方(这样退运+退关+维修+二次发运的费用非常高昂,中国公司难以接受); B. 货物的提单(所有权)移交给英方,英方组织工人在英国维修,产品维修好并最终卖出之后,英方再支付尾款给中国公司;A与B相比较,B方案的费用小得多,解决问题也快速的多,中国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B——在英方支付少量的货物尾款的情况下,将所有到港货物都交给英方,委托英方对产品进行维修并期望英方如他所说的那样,在产品维修好且销售出去之后支付尾款。
4. 英方收到全部货物后,对产品进行小修小补或根本不予维修(因为这些问题根本不影响产品使用,英方的客户也不会提出退货或者维修的要求),迅速转卖出去,回笼资金。
5. 英方声称之前所报的维修费用不足以修好产品,然后大额虚增维修费用。
6. 当中国公司索要货物余款后,英方声称货物质量问题对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在英方取得货物之前从没有被提及过),拒不支付尾款也不提供有关产品维修内容、费用金额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