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书法家协会简介
宁夏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宁夏书法家协会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宁夏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5月22日。成立至今,在书法创作、学术研究、书法教育、对外交流和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宁夏书法家协会现有银川市书法家协会、石嘴山市书法家协会、吴忠市书法家协会、固原市书法家协会、中卫市书法家协会、宁夏青年书法家协会、宁夏老年书画协会、宁夏妇女书法家协会、宁夏书画艺术促进会9个团体会员和900余名个人会员。
宁夏书法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艺术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提高书法艺术水平。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围绕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开展主题性活动,举办书法展览,组织书法创作与评选,开展书法理论研究与对外交流,开展书法教育培训,推动书法普及,依法维护书法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广泛团结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书法活动,不断发展和壮大书法事业,切实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及书法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宁夏书法家协会的发展
宁夏书法家协会是在1980年5月22日自治区文联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的,经协商产生理事9人。推举曹佑安为主席;胡公石、刘正谦为副主席;秘书长由刘正谦兼任。1981年,因曹佑安工作调动,董维基接任主席工作。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28日召开,选举董维基为主席,刘正谦、胡介文为副主席,任命柴建方秘书长,选举理事17人。1987年1月协会召开理事会,增补柴建方为副主席,任命郭佳荣为秘书长。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3年2月24日召开,选举胡介文为主席,柴建方、郭佳荣、尹旭、田兵、吴善璋、马学智、郭守中、王文钧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郭佳荣兼任,选举理事22人。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12月2日召开,选举吴善璋为主席,柴建方、郭佳荣、郑歌平、尹旭、田兵、马学智、郭守中、王文钧为副主席,任命李洪义为秘书长,选举理事25人。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4年3月9日召开,选举吴善璋为主席,丁波、马学智、朱建设、李洪义、郑歌平、唐宏雄、郭守中、郭佳荣、魏沁为副主席,李洪义兼任秘书长,选举理事37人。
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1月22日召开,选举郑歌平为主席,李洪义为常务副主席,丁波、乔华、朱建设、俞学军、唐宏雄、郭佳荣、黄朝克、傅宁、魏沁为副主席,任命宋琰为秘书长,选举马洪春、关宁国、刘志骋、刘银安、陈国鸿、范彦奎、康国平为主席团委员,选举理事48名。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7年12月11日召开,选举宋琰为主席,王奋勤、齐国旺、刘银安、陈国鸿、徐晓玲、黄朝克、傅宁、谭云协、魏沁为副主席,王强、牛尔惠、关宁国、李钰华、范彦奎、韩绍芳为主席团委员,宋琰兼任秘书长,选举理事5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设的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遵循,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书法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延伸工作手臂,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九条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合理建设本会相关委员会。
第十条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三条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五市书法家协会、宁夏青年书法家协会、宁夏老年书画协会、宁夏妇女书法家协会和宁夏书画艺术促进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凡是宁夏常住居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协会主席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只隶属本会的一个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团体会员审核并报主席团审批。团体会员有推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八条会员长期不与本会联系,不参与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者;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相关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组织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任命。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由秘书长协助主席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量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宁夏书协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简称“宁夏书法家协会”和“宁夏书协”。本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
宁夏书法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柴建方名誉主席:吴善璋名誉主席:郑歌平名誉主席:李洪义顾问:尹旭
顾问:田兵顾问:马学智顾问:俞学军顾问:郭佳荣顾问:朱建设
顾问:丁波顾问:乔华顾问:唐宏雄主席:宋琰副主席:王奋勤
副主席:刘银安副主席:齐国旺副主席:陈国鸿副主席:徐晓玲副主席:黄朝克
副主席:傅宁副主席:谭云协副主席:魏沁主席团委员:王强主席团委员:牛尔惠
主席团委员:关宁国主席团委员:李钰华主席团委员:范彦奎主席团委员:韩绍芳副秘书长:关向阳
副秘书长:李学智副秘书长:张涵副秘书长:郭鸿光注:主席宋琰兼任协会秘书长。
宁夏书法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59人)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自明(回族)马建宁(回族)马家虎(回族)马雪宝(回族)王文王强王玉堂王奋勤
王博如牛尔惠仇建国(回族)冯忠刚戎亦彬(回族)刘东亚刘建明刘银安齐国旺齐海峰
关宁国关向阳红煜(女、回族)李万鹏李旭东李金泉李学智李钰华李德明杨开飞
宋琰张云张涵(女)陈昊陈国鸿陈雪峰范彦奎呼连峰周建设周培贵屈子强
赵岩贺立新贾治中徐文秀徐世温徐晓玲(女)郭鸿光席恒陶毅黄镇黄朝克
崔晓华韩绍芳傅宁雷红(女)雷长林谭云协潘志骞薛创华魏沁
宁夏美术家协会简介
宁夏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
1980年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35名代表参加大会,宁夏文联美术组正式更名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宁夏分会”,会员总人数224人,国家级会员27人,少数民族会员27人。曾杏绯当选为主席;张文元、贝瑛仁为副主席;任振江为秘书长。1981年召开一届二次理事会,因张文元调回上海工作,增补丁钧为副主席。
1984年7月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41名代表参加大会。贝瑛仁当选为主席;任振江、唐西林、胡正伟、丁钧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任振江(兼)、86年-89年年由韩晓群担任、90年-92年年由王银冬担任。会员总人数400余人,国家级会员36人。
宁夏美协自成立以来,组织全区美术家参加了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历届全国美术大展和各类全国性美展。承办了宁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文化厅,宁夏文联共同主办的宁夏所有重要的美术展览。独立策划举办了一系列全区学术性美展、与兄弟省市的美术交流展、为画家主办的个人画展、画家联展。组织举办了美术学习班、创作辅导班、艺术研讨会、艺术采风、美术评奖、编辑出版画册等一系列重要美术活动。发掘、培养、造就了一大批美术人才,许多画家由一名业余美术爱好者已成长为颇有成就的知名画家、专家。在推动宁夏美术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从而使美术家协会真正成为美术之家。
宁夏美术家协会发展到今天,已有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雕塑、水彩、动漫、设计、美术理论八个专业艺术委员会。有银川市美协、石嘴山市美协、吴忠市美协、固原市美协、中卫市美协五个团体会员。现有省级会员1100余人,其中国家级会员100余人,其中大部分是中青年美术家。百余件美术作品相继在全国大型美展中获得金、银、铜各级奖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宁夏美术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美术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进一步加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在美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优秀美术成果和显著成绩的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宁夏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延伸工作手臂,发现、培养和扶持美术人才,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宁夏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努力办好协会所属为会员服务的网站,及时反映宁夏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和本会工作状况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尊重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点,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区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推进对外美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全国各省美术家的友谊,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推动宁夏美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努力为全国美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区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工作、户籍在我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在美术领域有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热心本会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从事美术创作,作品入选宁夏美协主办全区性美术展览,累计满二次者;
(二)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三)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四)在美术产业活动中为培育宁夏美术市场做出较大贡献者,愿为本会和宁夏美术事业提供资助者。
第十七条申请入会需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市、县文联、美协推荐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提交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确认合格者,方可批准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应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主席团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宁夏美术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美协会员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画种艺术委员会的建立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并批准艺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员会费执行终身会费制,用于发展宁夏美术事业,慰问老艺术家,帮助困难美术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宁夏美术家协会简称宁夏美协。英文名称是“NINGXIAARTISTSASSOCIATION”,协会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宁夏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宁夏美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宁夏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宁夏美术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宋鸣顾问:王印泉顾问:孙立人顾问:李宪顾问:张键
顾问:沈利萍顾问:郭震乾顾问:黄智顾问:雍进成主席:王雪峰
副主席:左力光副主席:刘彦副主席:孙全义副主席:李东星副主席:李晓春
副主席:杨占河副主席:何占福副主席:虎西山副主席:罗贵荣副主席:周一新
副主席:倪士华主席团委员:马惟军主席团委员:许小平主席团委员:孙燕主席团委员:张岩
主席团委员:张继春主席团委员:陆文军主席团委员:郑涛主席团委员:袁柏生副秘书长:朱彪
副秘书长:张戈副秘书长:胡小敏副秘书长:费春副秘书长:徐秀丽
注:主席王雪峰兼任协会秘书长,主席团委员马惟军、张继春兼任协会副秘书长。
宁夏美术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62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莉丁淑萍马桦马瑜马小加马卫东马玉馗马红霞马惟军王波王骞
王心悟王永晟王志和王雪峰牛亚洲左力光付世文冯巢朱彪刘芬刘彦
刘晖安宁安静波许小平孙燕孙全义李东星李生成李永宏李彦辉李晓春
杨占河何占福何富成张戈张岩张璟张学智张海峰张继春陆文军陈培荣
虎西山罗贵荣周芳周一新周君华郑涛赵闯胡小敏胡国旺胡建国费春
袁柏生倪士华徐秀丽高凯宏曹自杰韩晓莉戴永杰
宁夏作家协会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作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宁夏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文学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宁夏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成立于1979年3月,现有会员1011人,其中中国作家协会会员88人。
中国作家协会宁夏分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于
中国作家协会宁夏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宁夏作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宁夏作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宁夏作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宁夏作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宁夏作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作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宁夏作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文学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宁夏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宁夏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六条鼓励和倡导作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学习,大胆创新。提倡题材的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提倡作品表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提倡精品意识。本会积极推动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的开展;提倡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树立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保障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本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培养青年作家、女作家、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作家,发展我区的社会主义创作和文艺评论队伍。本会尊重和发扬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的优良传统和特点,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第八条本会加强同中国作家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及各行业作家协会及作家的交流、联谊。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广泛联系文学类社团和报纸、杂志、出版社、网站,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文学繁荣。本会对我区各市、县及各行业作家协会、文学专业学会负有联络、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九条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从事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积极提供服务。本会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文学活动的开展,以各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活动的联系,促进普及与提高的协调发展,积极培养文学人才,不断壮大文学队伍。
第十条在党的政策指导下,进取、开拓,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扩大协会经费来源。根据国家的政策,积极开展合法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将主动提供帮助,依法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会积极参加、促进中外文学交流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
第十三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本区的文学工作者和业余作者,赞成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市、县、行业文联、作家协会的推荐,本会主席团依照《宁夏作家协会关于吸收新会员的规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并且有一定思想艺术水平或学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包含网络文学作品)、文学理论研究、文学批评或外国文学翻译研究著作者。
(二)从事文学组织工作、文学编辑(含网络文学)、文学教学工作时间较长或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同时也是本会会员,各省、市、自治区的作协会员,已调来宁夏工作者或在宁夏长期生活者,可将其会员关系转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市作家协会和全区性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本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2.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3.要求本会保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建设做出贡献。
3.团体会员应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本会会员无特殊原因三年不缴会费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加强协会管理,会员自律。本会会员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有抄袭或剽窃行为并屡教不改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条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由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实行团体理事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会团体理事,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个人理事如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理事资格。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召集。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人选一般应为前任作协主席。曾担任宁夏作家协会的驻会副主席,分管宁夏文学工作的宁夏文联领导,可聘任为宁夏作家协会主席团顾问。
第二十五条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如小说、诗歌、散文等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本会在文学工作的业务上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联络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八条宁夏作家协会简称宁夏作协。宁夏作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宁夏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宁夏作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石舒清顾问:郎伟主席:郭文斌副主席:马金莲副主席:王月礼
副主席兼秘书长:闫宏伟副主席:李进祥副主席:李金鸥副主席:杨梓副主席:张学东
副主席:季栋梁副主席:赵华副主席:钟正平主席团委员:王怀凌主席团委员:杨风军
主席团委员:杨富国主席团委员:张嵩主席团委员:赵建银副秘书长:张涛副秘书长:张九鹏
宁夏作家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55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星(女,回族)马悦(女,回族)卫民(回族)马占祥(回族)马丽华(女,回族)
马金莲(女,回族)马慧娟(女,回族)王月礼(漠月)王西平王怀凌
牛学智乌兰其木格(女,蒙古族)火会亮左宏阁(女,满族)田鑫
白建国(回族)闫宏伟苏炳鹏李进祥(回族)李壮萍(女)
李金瓯(金瓯,满族)李朝祥杨军(黄河谣)杨咏(阿舍,女,维吾尔族)
杨梓杨风军杨建虎杨贵峰(回族)杨森君
杨富国闵生裕张涛张嵩张九鹏
张学东张彦忠(彦妮)张根粹(了一容,东乡族)张鹏飞
季栋梁岳昌鸿(鸿十三)郑建鸿(林一木,女)单永珍(回族)
赵华赵磊(我本疯狂)赵建银(梦也)赵炳鑫查文瑾(女,回族)
钟正平保剑君(回族)俞雪峰郭文斌唐荣尧
曹海英(女,回族)常越(女)康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