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戏剧家协会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认真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团结、动员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戏剧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宁夏戏剧家协会成立于
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召开,郭崇玫作了题为《中国剧协宁夏分会工作总结(1980--1984)》的工作报告。选举名誉主席:石天;主席:殷元和;副主席:郭崇玫、董小吾、牛复奎、杨宝丰、丁醒民;秘书长:郭崇玫兼。选出理事26人。郭崇玫1985年调天津文联后,增补张克勤为秘书长。
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2年12月召开,出席代表50人。由董小吾作题为《加快步伐,开拓前进,为发展宁夏戏剧事业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由殷元和主持,牛复奎致开幕词、王志洪致闭幕词,选举主席:王志洪;副主席:赵孟祥、马桂芬、王志杰、李运来、杨炳声、李业德;秘书长:李运来兼。理事27人。届中赵孟祥退休。1997年8月,石进忠调入协会并增补为常务副主席。
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4月召开,出席会议代表60人。王志洪作了题为《执著追求、开创宁夏戏剧的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会议由石进忠主持,马桂芬致开幕词,王志洪致闭幕词。选举主席:王志洪;常务副主席:石进忠;副主席:马桂芬、火仲舫、王燕、王志杰、杨建国、杨炳声、李运来、周仕华、段雨田;秘书长:周仕华兼。理事33人。
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1999年杨建国荣获全国“百名优秀青年文艺家”称号。
2000年宁夏剧协常务副主席石进忠获中国文联第三届“德艺双馨”会员称号。
2001年杨建国、石进忠获中国戏剧家协会“德艺双馨”会员称号。。
2001年周仕华获中国戏剧家协会“优秀戏剧工作者”称号。。
2002年柳萍主演的秦腔折子戏《武松杀嫂》、《月下来迟》参加“第十九届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最终获得第19届中国戏剧“梅花奖”。
2007年张晓琴主演的秦腔折子戏《五娘吃糠》、《月下来迟》、《李逵探母》参加“第二十三届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最终获得第23届中国戏剧“梅花奖”。
2009年李小雄参加“第二十四届梅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最终获得第24届中国戏剧“梅花奖”。
2011年侯艳参加“第二十五届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最终获得第25届“梅花奖”。
2013年柳萍荣获第二十六届中国戏剧梅花奖“二度梅”;屈连英荣获第26届“梅花奖”。
2015年刘京凭借大型京剧历史剧《庄妃》的精彩演出,荣膺第27届中国戏剧“梅花奖”,成为宁夏京剧的第一朵“梅花”。
2017年韦小兵荣膺第28届中国戏剧“梅花奖”。
2017年剧作家刘锦云创作的秦腔现代剧《狗儿爷涅槃》参加“第二十二届中国戏剧奖·曹禺剧本奖”的评奖活动,并获得中国戏剧界最高剧本专业奖项。
1995年,马炳元创作的《夜市》参加中国文联、中国剧协主办,中国曹禺戏剧奖.小品小戏奖暨全国百优小品大赛获优秀剧本奖、表演集体三等奖,宁夏剧协获优秀组织奖。
1997年话剧《王振举》参加“中国曹禺戏剧奖”获提名奖。
1999年保元璋创编的小品《敲门砖》获中国文联、中国剧协主办的中国戏剧小戏小品大赛获剧目三等奖。
2000年王文清、周仕华创作的小品《人活一口气》获中国文联、中国剧协主办中国戏剧小戏小品大赛剧本三等奖;宁夏剧协获优秀组织奖。
2002年丁跃创作的小品《村长钓鸡》参加第九届中国曹禺戏剧奖·小品小戏奖,获剧目三等奖;宁夏戏剧家协会获优秀组织奖。
2003年眉户小戏《甜甜的日子浓浓的情》第十届中国曹禺戏剧奖·小品小戏奖获剧目二等奖。
1997年丁跃、杨建国创编的话剧《王振举》获中宣部主办的第六届“五个一工程奖”优秀剧目奖。
1999年侯洪章创编的眉户剧《大棚情缘》和王志洪、丁跃联合创作的话剧《梅家小院》获中宣部主办的第七届“五个一工程奖”。
2007年话剧《铁杆庄稼》获得第十届“五个一工程奖”。
2013年秦腔《花儿声声》获得第十三届“五个一工程奖”。
2011年柳萍获第三届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
2015年李小雄获第四届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
宁夏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团结、动员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戏剧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宁夏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宁夏戏剧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七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戏剧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组织各类比赛、评奖活动,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戏剧教育及其他戏剧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戏剧工作者,给予推荐、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
第十条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家,加强各民族民间戏剧的挖掘、整理、保护、研究工作,积极促进各民族戏剧艺术的发展。
第十一条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三条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戏剧人才包括新戏剧组织和新戏剧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协会及戏剧家的联系与交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戏剧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宁夏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各市戏剧家协会、各专业院团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有推选宁夏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九条凡是户籍、工作在我区的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宁夏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主席团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戏剧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3.制定和修改《宁夏戏剧家协会章程》;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议、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社会赞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宁夏戏剧家协会简称宁夏剧协,宁夏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宁夏戏剧家协会。
宁夏戏剧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柳萍顾问:丁跃顾问:王耀先顾问:石小元顾问:肖强
顾问:杨建国顾问:褚忠强顾问:殷小晶主席:李小雄副主席:王燕
副主席:王景旗副主席:白金龙副主席:李丽娟副主席:杨丽娜副主席:哈吉军
副主席:蒋全洲秘书长:李岩副秘书长:王虹
宁夏戏剧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36人)
(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珊珊王燕王文清王景旗王雄丽白金龙刘京刘培卿孙玉斌花向东杜芳平
李岩李凤云李林州李小渊李小雄李思遥李丽娟陈波邹荣苏黎张晓琴
杨丽娜哈吉军胡玉德姚玉芳屈连英侯艳赵曼红俞海涛柳萍徐宝林徐爱琴
蒋全洲温福安谭建
宁夏音乐家协会简介刊发时间:
宁夏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宁夏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宁夏音乐家协会于1980年5月成立,原为中国音乐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后改名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宁夏分会,1992年更名为宁夏音乐家协会。
宁夏音协现有会员1101名,其中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136名,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2名。宁夏音乐家协会下设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器乐演奏表演、声乐表演、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音乐事业发展等七个专业委员会。
宁夏音乐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团结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开展采风创作、学习培训、成果展示、理论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使协会成为广大音乐工作者的温馨之家,促进我区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
多年来,坚持抓创作,出人才、出精品,加强音乐艺术创作、表演研究,开发社会音乐教育,积极打造以“花儿”为特征的宁夏音乐品牌,推出了一大批不同题材、不同形式、内容新颖、风格各异、情感真挚、形象生动具有时代特点和宁夏特色的精品力作,为推动宁夏音乐事业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级学会有:钢琴学会、手风琴学会、电子琴学会、提琴学会、管乐学会、二胡学会、吉它学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简称宁夏音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宁夏音乐家协会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宁夏音乐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音乐家和音乐艺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音乐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地市音协进行指导,促进全区音乐事业均衡发展。
第六条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八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音乐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参与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赛事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音乐工作者予以表彰。
第十条加强对音协各专业二级学会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学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网站,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宁夏音乐文化遗产,促进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各民族音乐家的团结。
第十三条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促进各省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省音乐家交流与合作,推动音乐繁荣发展。
第十五条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延伸工作手臂,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七条宁夏音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会章程,服从我会领导和艺术指导的我区各音乐专业学会、研究会、专业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宁夏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我会团体会员。五市音协、各产业文联(文协)音协均为我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宁夏音协会员介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个人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3.制定和修改《宁夏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提名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三十条第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资产及政府拨付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宁夏音乐家协会。
宁夏音乐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主席:范晋国副主席:马冬雅副主席:王得盛副主席:朱宝全副主席:刘明
副主席:肖兵副主席:张建平副主席:赵云台副主席兼秘书长:高敏副主席:郝建宁
副主席:程牧副主席:韩宏副主席:雷兴明主席团委员:张建新主席团委员:赵云芝
主席团委员:郑丽华主席团委员:钱朝晖
宁夏音乐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48人)
马冬雅(女)马晓燕(女,回族)马慧茹(女,回族)马爱喜(女)王一男(回族)王海荣王得盛
王婕斯(女)邓星明卢小兵朱宝全刘明(回族)孙立军(回族)肖兵李春(女)
李隆李宴君(蒙古族)李震宏陈瑾陈伟荣范晋国张韬(女)张鸣利张建平
张建国张建新李玉清(女)李曼莉(女)杨利(回族)郑丽华(女)赵云台(女,回族)
赵云芝(女,满族)段茹(女)高敏(女)高锦锋郝建宁钱朝晖(女)曹佳乐
康惠军(回族)姬文革(回族)程牧(满族)韩宏韩征(女)韩春(女)崔清泉
鲁姝瑾(女)董肃芬(女)雷兴明
宁夏舞蹈家协会简介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宁夏舞蹈家协会于1980年5月成立,原为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后改名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宁夏分会,1990更名为宁夏舞蹈家协会。二级学会:宁夏国际标准舞总会、宁夏少儿舞蹈学会。宁夏舞协现会员总人数387人理事46人,主席团成员10人,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93人,中国舞蹈家协会理事2人。
宁夏舞协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团结引导广大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致力于我区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发展
1980年5月,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在银川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30名代表出席大会。肖显文主持大会,田益国致开幕词,陆植林作关于筹备成立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9名,陆植林当选主席;田益国、肖显文当选副主席,陆植林致闭幕词。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正式宣告成立。
2007年,增选张伟同志为宁夏舞蹈家协会副主席。
2009年,增选石峰同志为宁夏舞蹈家协会副秘书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舞蹈家和舞蹈艺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舞蹈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
第五条本会组织和动员全区舞蹈艺术工作者,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德艺双馨的舞蹈队伍,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创作出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文艺精品。
第六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探讨舞蹈艺术实践,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舞蹈创作提倡题材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流派的自主创新,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
第七条组织和指导搜集整理、研究民族舞蹈,搭建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展演,促进我区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讲座,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全面提高会员的舞蹈创作水平。对在舞蹈创作、表演、教学、舞蹈理论、评论,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对少儿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大力支持,培养各类舞蹈人才,促进我区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满足我区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积极开展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的联系。
第十一条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保障本会会员在舞蹈创作、演出、评论、研究等成果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凡我区各级市、县舞蹈家协会、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舞蹈专业团体及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舞蹈团体、新文艺群体,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舞蹈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舞蹈音乐、舞蹈美术、经营管理、新文艺群体等专业和业余舞蹈工作者及组织领导者,有一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及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力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根据中国舞协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舞协批准,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讨论和通过其他有关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本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马学礼名誉主席:庞玉瑛顾问:冯雅丽顾问:兰玲顾问:代秀卿
顾问:吴建军顾问:肖强顾问:秦帅主席:张伟副主席:于鹏娟
副主席:王玉梅副主席兼秘书长:石峰副主席:刘庄副主席:陈丽云副主席:张涛
副斌:吴灵副主席:图娅副主席:金晖主席团委员:李琼主席团委员:李小东
主席团委员:袁泉主席团委员:梁永程主席团委员:程慧霞副秘书长:马晓燕副秘书长:王丽娟
副秘书长:田红兵副秘书长:徐方
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46人)
于鹏娟(女)马仟(女)马晓燕(女)马骁马海英(女)王玉梅(女)王蓓蓓(女)
王丽娟(女)王锋王富国石峰田红兵刘庄(女)刘洋刘亮闫秀芬(女)
张伟(女)张涛严惠(女)李小东李晋平李琼(女)祁燕(女)吴灵
图娅(女)杨艳(女)杨伟范文杰(女)陈丽云(女)季妍(女)金晖(女)
柳彩霞(女)徐方(女)秦威高亮高军袁泉梁永程郭小妹(女)郭亮
惠勇程慧霞(女)焦宏雍飏鹤蔡秀娟(女)魏刚
宁夏摄影家协会简介
宁夏摄影家协会,于1980年5月正式成立,原名中国摄影家协会宁夏分会,1988年更名为宁夏摄影家协会,宁夏摄影家协会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协会之一,是组织引领全区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以及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并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摄影事业和引领摄影文化的潮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协会现有会员一千余人,其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87人,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2人。现任第七届主席兼秘书长张春荣,主席团由21人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13人,主席团委员8人),第七届理事会成员61人。聘请杨宏峰、陈长祥为名誉主席,马俊杰、徐胜凯、强继周为顾问。
宁夏摄影家协会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致力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创作摄影精品,坚持不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服务基层的工作导向,秉承专业精湛、艺术创新、学术民主、群众文艺、公益服务的发展理念,努力通过火热丰富的摄影创作实践成果回馈社会和人民。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文联的正确领导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下,在七届主席团和理事会以及广大摄影工作者的多方共同努力下,承前启后,开拓奋进,在摄影事业发展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大量的优秀作品先后入选国际、全国摄影艺术展览,并有百余幅作品在这些影展影赛中获得了金、银、铜等不同等级的奖项。宁夏摄影家协会被自治区评为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先后有9人被评为“全国德艺双馨会员”,1人被评为抗击非典先进个人,1人被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2008抗震救灾优秀摄影家”荣誉称号。5人获中国摄影家协会突出贡献奖。1人被授予“中国摄影家协会百名服务基层优秀会员”称号,6人被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万名摄影志愿者万幅作品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1人获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1人荣膺第十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图书策划编辑奖。
协会自成立以来共举办了各类影展300余个,其中有些展览在全区和全国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筹备举办《塞上明珠·宁夏》进京展,《鸟瞰宁夏航拍摄影展》和《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摄影展》,“六盘山杯”美丽宁夏全国摄影大赛暨宁夏摄影艺术节,第二届中国宁夏国际文化艺术旅游博览会《中国城市巡礼》摄影展,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大型摄影图片展等重大活动赛事;成功举办摄影作品基层巡展、老摄影家作品展、纪念“
协会将不断团结引领全区广大摄影工作者,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稳中求进,开拓创新,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不忘初心、敢于拼搏的奋斗精神为推动自治区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做出积极贡献,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努力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