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薪资待遇政策
1、卫生系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合同聘任期及续聘期内的收入分配可以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总额可按照原单位收入(工资+补贴)总额的1.2-1.5倍或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同一职称人员工资标准给引进人才发放工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银川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银党办发[2008]149号)
2、通过实施项目和产学研合作,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银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银川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06]34号)
3、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其所承担的项目或任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协商确定。协议工资的标准由聘用单位根据受雇岗位的实际情况和聘用人员本人能力、所承担工作性质、完成的目标任务,参照同等城市同行业薪酬情况研究提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应高于聘用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标准。《银川市事业单位特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59号)
二、引才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引人单位)
1、对引进到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享受省级以上津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签订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引才费用30-5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银党发〔2011〕14号)
2、对企业短期(1年以下)内聘请国内外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攻关或技术协作的,对聘请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籍专家,给予企业5万元资助;对聘请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给予企业3万元资助;对聘请享受省级津贴的专家,给予企业2万元的资助。《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银党发〔2011〕14号)
3、对全职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经考核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0元;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在职专家可同时享受为期5年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改革学位津贴发放办法,自治区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点、硕士点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划拨学位津贴;博士点、硕士点管理单位可配套学位津贴,根据人才工作绩效考核发放。《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4、对产生两院院士的培养单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产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培养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和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产生"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的培养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5、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授予"自治区特聘专家"称号,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颁发证书,院士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聘为自治区政府顾问,并按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引进人才单位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带项目、资金的,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单位10万元-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6、对列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并按期实施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计划且培训面广、受益面大、效益好的引智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人才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补助10-15万元研发经费。《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7、对列入自治区海外引才"百人计划"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引进人才单位30-50万元补助,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宁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
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1、卫生系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提供一套不低于160平方米的低租金住房,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物业费及水暖电等生活费用由个人承担;个人购买住房的,自购房当年起,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市政府4万、用人单位2万),连续发放10年(所住政府低租金住房在购房一年后退还。若聘用合同中止,住房补贴自行终止)。《银川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银党办发[2008]149号)
2、对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由政府每年发放3万元住房补贴,连续发放5年。对事业单位引进的更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解决住房问题。鼓励企业为引进的人才发放住房补贴。《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1〕17号)
3、对外地来银创业及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科研人员,也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畴。《关于构建银川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党发[2009]61号)
4、在科技园、科技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给予租金优惠。《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1〕17号)
5、在科技园、科技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人才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以发放住房补贴、提供共有产权房等方式,解决全职引进人才的安家问题。《银川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银党发〔2011〕16号)
6、对引进并在我区定居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购买周转房供其使用。其中两院院士住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住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急需紧缺的专业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住房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并由用人单位给予8-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7、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纳入海外引才百人计划的)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并给予8-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宁夏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宁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
四、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对确定资助的项目,根据评审意见给予50-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引进的国内一流高层次创业团队、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1〕17号)
2、大力支持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有资金并申请自建厂房的,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支持投资建厂。科技人才没有资金建设厂房的,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施转化的实际需要,提供标准厂房。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要优先提供给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创业。标准厂房租用期原则上为3年,租金实行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的优惠政策。《关于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创业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0]7号)
3、特别好的科技项目,科技人才没有资金购买项目所需设备或需解决流动资金的,所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经论证同意后应协助争取贷款,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积极提供贷款担保,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银川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连续三年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给予30%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给予20%的贷款贴息。《关于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创业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0]7号)
4、科技人才申请的特别优秀的科技创业项目,缺乏购买设备资金的,经论证确认后,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铸龙投资有限公司可先行投资购买设备,企业租用,从企业生产后的盈利中逐步偿还;企业缺乏流动资金的,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铸龙投资有限公司可注入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待企业发展壮大后逐步退出(原则上为3年)。《关于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创业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0]7号)
5、对入选银川市"5115人才发展计划",带项目、技术来银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对其项目评定情况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全国一流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银川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关于建设银川"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51号)
6、支持银川市依托银川铸龙投资有限公司建立种子基金,用于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本投入,每家企业限额投入30-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和支持大型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投资机构出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人才特区"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区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人才特区"投资,对在"人才特区"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3亿元人民币,主导投资"人才特区"内1家以上行业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由银川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关于建设银川"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51号)
7、创新信贷产品服务机制。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探索构建具有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功能的服务平台,试办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专门为"人才特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扩大贷款规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成果或中试成果提供融资所发生的损失,经法定中介机构确认后,给予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本金部分30%的补偿,每项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关于建设银川"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51号)
8、创新科技保险服务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技型企业的产品研发、产品质量保证、关键研发人员健康、进出口贸易等提供保险支持。实行科技保险扶持政策,按照先付后贴原则,由银川市财政对企业保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关于建设银川"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51号)
五、创新创业平台扶持政策
1、科研机构和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企业租用市政府在银川科技园集中建设的办公、中试生产场地,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市政府免收前5年租金,5年后继续使用的,给予一定租金优惠;自行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市政府以划拨或限价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相关建设规费。《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2、租用场地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审核与论证,视中心规模和项目实际情况,市政府给予300-500万元的专项启动资金,用于中试生产投入(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人才引进等)。《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3、自行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审核与论证,对其购买用于中试生产的大型设备投入,报经市财政审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4、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经审核与论证,创建期前三年内,市财政给予50-100万元运行费用补贴,用于补贴中试生产运行成本。《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5、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经论证每年不少于1个科研项目立项的,视项目具体内容给予50-100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6、对建立的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其购买用于中试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10年内不得转移;对其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首先在本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作价转让本地企业应给予不低于30%的优惠。《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7、对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或由其带领的创新团队进行科技创新,使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关于支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9]23号)
8、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企业50万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的,由财政给予配套资助。《银川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银党发〔2011〕16号)
9、"人才特区"内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承担区、市重大科技项目,可申请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作为间接费用列支。《关于建设银川"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51号)
10、创建的"人才高地",被自治区评为前5名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11、对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宁夏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可连续5年每年获得自治区财政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宁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
六、优惠的人才"绿色通道"
1、卫生系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要求,为其配偶安排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工作,为其未成年子女解决入学,办理户口入迁等相关手续,编制、人事、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银川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银党办发[2008]149号)
2、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正式调入企业或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根据本人要求,为其配偶安排与其原工作身份相适应的工作单位,其子女就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关于支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9]23号)
3、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正式调入企业或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根据本人要求,为其配偶安排与其原工作身份相适应的工作单位,其子女就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关于支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9]23号)
4、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有关部门证明直接到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符合相关规定的,市级公安机关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宁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
七、人才激励约束政策
1、银川市每五年评选一次"突出贡献人才奖",每次评选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关于印发"银川突出贡献人才奖"、"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凤城名师名医"评选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123号)
2、银川市每两年评选20名左右享受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年发放3600元补助,连续发放五年。《关于印发"银川突出贡献人才奖"、"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凤城名师名医"评选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123号)
3、银川市每两年评选30名"凤城名医"、50名"凤城名师",每年发放2400元补助,连续发放五年。《关于印发"银川突出贡献人才奖"、"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凤城名师名医"评选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123号)
4、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除外),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和分配。《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5、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地人才,给予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同等待遇。企事业单位选聘的急需紧缺或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对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杰出人才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奖励10-30万元。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全国技术能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除国家奖励外,再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
6、在职人员攻读宁夏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签订期限不低于5年服务协议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学费;攻读非急需紧缺专业的,学费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报销。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在职人员,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学成后回我区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发[200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