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四条 新材料基地用地出让底价为3.84万元/亩
第五条 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建设进度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定期设施项目的,青铜峡市政府对企业进行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环保设施、生态绿化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补助50%,所有土建主体工程封顶后在补助30%,建成投产后补助剩余的20%。补助标准:固定资产投资1亿--3亿元人民币的,由政府按每亩2.74万元补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5亿元人民币的,由政府按每亩3.24万元补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7亿元人民币的,由政府按每亩3.44万元补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7亿--10亿元人民币的,由政府按每亩3.64万元补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由政府按每亩3.844万元补助企业;
第三章 规费、财政政策
第六条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供暖增容费每平米补助4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供暖增容费每平米补助增加0.4元
(节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