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0月5日电 (记者 范春生)不久前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时传出这样的信息:基于“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考虑,辽宁省修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办法,见义勇为者所获最高奖励金额有望从目前的64万元增至120万元。
辽宁省一直都非常重视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立法保护。早在1996年,辽宁省政府就发布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12年后,即2008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原办法废止。在2008年的这个新办法中,对见义勇为英雄的最高奖励金额为64万元。
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建议稿)》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在上述奖金的基础上,再分别颁发15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金。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表示,见义勇为人员获得奖金的额度是按照累加的方式计算的,因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是不同级别的政府评选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那么这个人一定先被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为此,按照现行条例计算,目前全省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金额为64万元,而修改后的最高奖励金额则达到了120万元,势必会起到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