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号法令颁布的《标准法》,就进出口商品方面作了如下规定:对有强制性标准要求(24项)的进出口货物,格标准局有权对其属性、质量、尺寸、等级、保质期、原产地及其他性能进行抽检或测试分析,并对涉及货物生产方法、程序、加工指南、相关数据和商标、包装及广告内容等进行审查。未达标准的出口货物,标准局通知格港务局和海关给予禁止出口、销售并贴注标签。进口货物的商标必须符合格标准商标的要求,不可导致误解或与他国商标相类似。对于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进口货物,需提供格标准局认可的原产地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结果报告,方可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