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议会7月8日通过)
第一条 法律稳定合同
为促进投资者在哥伦比亚进行新的投资和扩大现有投资,国家与投资者签订法律稳定合同。
通过上述合同,国家向签署合同的投资者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对投资具有决定作用的法律发生任何对投资者不利修改和变动,投资者有权要求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修改和变动包括立法机构对法律做的修改、行政机构对全国性管理条例的修改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改变。
第二条 本国和外国投资者
在以下领域投资额等于或超过7500个最低基本工资的本国或外国在哥伦比亚境内进行新的投资和扩大现有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集团均可签署法律稳定合同:旅游业、工业、农业、林产品加工出口业、矿业、出口加工区企业、自由贸易区企业、石油、通讯、建筑、港口和铁路发展、发电、灌溉项目、有效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项目以及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委员会确定所有领域。证券投资除外。
第三条 合同规定的内容及解释
法律稳定合同应明确具体地指明对投资具有决定作用内容管理部门相关的规定和解释。
合同内容可以包括明确具体的法律、法令或一般性的管理条例中的条、款、点、段等,也包括根据1998年489号法第38条中所指的具有国家级管理权限的中央机构或提供服务的直属机构或部门、管理委员会、1998年489号法第40条中规定的实行特别管理体制的机构的行政解释(共和国银行除外)。
适用于本法的新投资项目是指本法生效后开始投入运营的项目。
第四条 法律稳定合同的主要要求
法律稳定合同应完全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者提交符合本条第三点和第四点要求的合同申请,同时附证明用于新投资或扩大现有投资的资金来源文件、项目的详细介绍及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平面图、项目所要求的技术研究报告及创造就业人数;
2、由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委员文件的规定决定是不通过申请;
该委员会以下人员组成:由财政和公共贷款部长或其代表,贸易、工业和旅游部长或其代表,项目所属行业所在部的部长或其代表,国家计委主任或其代表、与其制定规定相关的地方直属机构负责人;
3、合同中要按本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投资者的义务,即进行新的投资或进行扩大投资,还要指明投资的最长期限及合同的有效期;
4、合同条款中必须注明本法中规定的机构或单位发布的规定的条、款、段、点等,以及相关的行政解释,对这些相关规定提供稳定保证,提出这些规定或解释对投资决策具有关键作用的理由;
5、合同中应对第五条中所指的投资者交费金额、支付方式及其它方面做出规定;
6、在出现项目转让或中止的情况时,新的所有人必须经委员会同意方可维持法律稳定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第三、四、五款中的规定的要求外,希望签署法律稳定合同的投资者还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所在行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及时交纳税费及其它社会和劳务义务;
2、忠实执行国家为引导、协调环境与自然资源使用和利用所制定的各项规定;
3、履行依据本法规定的税务和劳务方面的各项法律规定;
第五条 法律稳定合同的交费
签署法律稳定合同的投资者必须通过财政和公共贷款部向国家交纳相当于每年投资额的1%的费用。
如投资性质决定项目包括无收益阶段,该阶段费用按每年投资额的0.5%计。
第六条 法律稳定合同的期限
法律稳定合同的有效期从签署时起生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但这一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年,最长不得多于20年。
第七条 仲裁条款
法律稳定合同可包括仲裁条款,排除由此产生的冲突。在此情况下,将建立只执行哥伦比亚法律的全国性仲裁法庭。
第八条 合同提前解除
未及时进行投资或撤出全部或部分投资、未及时交纳全部或部分费用或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提前中止执行合同。
第九条 合同无效性
在本国或外国有过受贿或其它法律认为应受罚处的行为而被执法机关判刑或行业部门处罚的人不得签署法律稳定合同或成为受益人。
第十条 登记
法律稳定合同应在国家计委进行登记。国家计委每年向议会报告签署合同情况、涉及的法律和规定、被保护的投资金额、这些合同对年度财政的影响。
第十一条 法律稳定合同的限制
法律稳定合同应符合哥伦比亚宪法规定的权利、担保和义务,尊重哥伦比亚与外国签署的协定。
本法不对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法律提供稳定保证:社会安全、除特殊例外之外的中央政府规定的投资者应申报和交纳的各种税赋、间接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公共部门费用规定。
哥伦比亚法庭认为不符合宪法或哥法律的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不提供稳定保证。
本法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