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促进法
第一章
目的和概况
第1条(目的)
本法案旨在建立总的法律制度框架,以促进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境内的投资,从而促进玻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案建立在宪法法规基础上,其施行和解释都应符合宪法要求。
本法案适用于所有在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境内进行投资的玻利维亚人和外国人。
在玻境内开展的投资活动需符合以下原则:
a)主权尊严原则。国家进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经济发展,在宪法规定的战略领域实施管控。国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主要参与者,引导战略领域的投资流向能够促进发展,消除贫困,减少贫富、社会、地区差异的经济活动中去。
b)改变生产模式原则。国家支持尊重主权和尊严的投资,发展从事非传统经济活动的生产部门以改变玻初级产品出口国身份,推动大规模工业化进程。
c)相互尊重和平等原则。投资是多种经济生产模式的实现方式。国家主导、控制、管理、参与经济发展,在保证国家主权的尊严的司法安全框架下以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原则与独立投资者相互联系。
d)多种经济原则。国有、私有、合作社和集体所有是多种经济的不同组织方式。在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平等、公正透明以及司法安全、协调一致和再分配原则的框架下相互联系,在玻境内的投资促进经济组织方式的发展。
e)司法安全原则。在宪法承认的经济组织形式下进行活动的投资者之间以及国家、国内外投资者之间的司法关系建立在司法安全的基础上,受到清晰准确的规则所约束。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司法地位平等。
f)大地母亲原则。在玻利维亚境内所开展的投资行为,需要保证经济活动和大地母亲平衡、和谐地整体发展,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g)便捷性原则。政府为投资活动设定步骤较为简单、审批时间较短的行政手续制度。
f)优先性原则。国家在玻国内投资和外资之间优先考虑前者,作为强化国家生产及提供产品和服务能力的一项机制。
g)透明原则。宪法规定的玻经济组织形式以及玻国内外投资,都建立在透明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基础之上。
本法各要素理解如下:
a)投资。在法律指定的不同机制下所投放的钱物,旨在推动经济活动的持续发展和产出利润,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b)投资者。指在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境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玻利维亚人或外国人,公共机构或私人企业。
c)玻利维亚国内投资。指来自于玻利维亚自然人或法人、玻公共机构或私人企业、在玻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自然人的投资。玻利维亚法人指在玻国境内成立的大部分资金属于玻利维亚自然人名下的机构,以实现玻自然人对机构的引导和控制。当玻国内投资和公共资源或者国内外私人投资一起进行时,被视为混合投资。
d)优惠投资。该资质由玻利维亚发展规划部授予,针对该法规定的对于国家有战略意义的生产活动投资项目。优惠投资资质使得该投资能够获得具体的优惠鼓励政策。
e)国家生产投资。是玻利维亚国内投资的一种形式。国家生产投资是在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框架下进行的,投资目标是有优惠投资资质的生产活动,拥有公共资源支持并且享有本法规定的政策优势。
f)混合投资。是投资方式的一种,由国家生产投资和玻国内外私人投资组成,在混合投资中国家保持对经济生产活动的控制和主导权。
g) 外资。是资金来自国外的投资,投资者是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在国外定居时间不少于两年的玻利维亚自然人。
h)转让价格。是相互关联的企业间买卖交易行为的结果。对于母公司、子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的,或子公司间的或下属公司间的买卖交易行为,且至少有一个上述公司是在玻境内注册的,他们之间的财产、服务等其他运作支付结算与独立公司间的操作是不同的。
i)有效法律。在宪法框架下,由国家职权部门所颁布的有关投资的所有法律规定。
j)优惠政策。指由政府授予的旨在促进玻经济社会发展的临时性财政或金融优势或受益,以及刺激在玻投资的促进政策。上述提到的优势和受益可以是减免税收和关税,生产鼓励措施等等。
k)一般性优惠政策。指由明确的法规所指定的暂时性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不能使某些投资者或集团获得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或集团的优势条件。
l)具体化优惠政策。指针对优先性投资的优惠政策,需通过明确的法规对优惠政策的使用条件、范围和时效性做出规定。
第二章 投资待遇
第5条 (投资)
Ⅰ.国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者和主导者,通过发展规划部及经贸领域其他主管部委,引导投资流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尊严就业岗位、有助于根除贫困及消除经济社会区域不平等的经济活动。
II.投资可流向国内任一经济领域,须按照现行规定,通过合同及企业形式进行执行,遵守国家排他性、主权及尊严、互相尊重及公平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6条 (国家排他性)
I. 国家通过公共单位及竞争和授权机制,领导、控制及调整依照宪法规定的战略型经济行业。
II. 为保证国家社会经济领域公平发展,国家保留发展战略性经济行业的权利,并在本法规框架内以投资者身份,通过国家生产投资行使权力。
III.投资者可遵照国家授予的权利,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政策规定框架内,在战略行业参与经济活动。
I. 私人投资、其合作伙伴和活动,须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经济自主有所贡献,国家对其上述行为予以承认和尊重。
II.所有与上述行为相悖并有损投资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将视情节接受刑事或民事处罚。
投资者与国家间新出现的关系,将受到本法第三条所规定,即主权及尊严、法律保障、互相尊重及平等的原则内容所约束。
I.贡献投资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II.前文所述所有投资机制均须遵守宪法内容并与本法、贸易法及其他现行有效法规内容相适应。
III.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战略目标,投资流向行业的规章负责确立该行业具体投资机制;行业规章须遵循投资待遇、国内生产投资、投资优惠政策、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定及本法其他相关规定。
I. 所有投资者均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贡献:
II.国家在宪法所规定框架内,主要凭借自然资源收益及使用权进行投资贡献。
I.在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境内进行的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
a)境外资本须通过玻利维亚金融体系进行转入;
b)外国投资须遵守玻利维亚的转让价格规定;
c)投资项目方案的利润有意被评为优先级,不受国家提供的鼓励政策条件所限制;
d)国家不对玻利维亚籍或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私有产权所签署的外部及内部信贷作出担保;
e)技术转让通过本法第14条所规定内容进行;
f)在本法框架内所建立的投资劳动关系,须遵守劳动总法及及其补充规定;
g)符合本法框架内容的投资,须遵守税务、海关、环境法律及国内其他适用的规定。
II.投资鼓励措施应与国内经济政策目标前后呼应,并应考虑国内财政可持续性。
I.大型国有企业根据玻利维亚国家、美洲玻利瓦尔联盟-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两部分的规定组成。
II.大型国有企业的组建、管理、监管、控制、监察及重组、解散、出售,均须遵照2013年12月26日第466号公共企业法进行。
I.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负责外国投资注册,并向其授予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投资贡献准入证书,作为外国资本进入玻利维亚的证明。
II.根据本法规定,注册应以专门格式进行,须包含投资的来源、目的、贡献、机制和再投资等信息。
III.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负责就执行外国投资注册制定有关规定。
I.根据生产行业发展需要,技术转让须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中的一项:
II.上一段落中,a与c两项内容应在投资过程中进行;b项内容的进行须遵循所签协议。
I.履行纳税及其他规定义务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系统,以自由兑换外汇的形式向海外转款,包括:
a)来自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中部分或全部清偿的资本,或来自因外国投资所获得股票、股权、权益的出售的资本;
b)注册的外国投资产出的净利润;
c)纠纷判决后的收入;
d)现行规定框架内,向与投资直接相关且居住在玻利维亚领土以外的供货方或债权人所支付的款项;
e)现行规定框架内其他合法获得的款项。
II.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对本条款第I段中的海外转款进行登记。
第三章
国家生产投资
第16条(国家生产投资)
I . 国家行使投资者的角色时,进行国家生产投资并引导投资流向战略自然资源生产领域以及能够引起玻生产模式变革的生产活动。
国家生产投资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非传统经济活动的生产项目。接受国家生产投资的企业有义务在相关法规的框架内,对指定的投资资金和盈利结果负责。
II . 国家可以和别的投资者合作发展拥有优先投资资质的经济活动,尤其是发展战略自然资源领域的特定生产活动。根据本法第9条款,国家保持在发展生产活动的投资机制上的主导权和控制权。
上述提到的共同投资被视作混合投资,由于其战略重要性混合投资适用本法第18条款。
III . 地区自治单位的投资可以归为国家生产投资以便经济活动的开展及巩固和加强地区发展。
I . 发展规划部有职责对国家生产投资进行登记以便获取数据以及对投资项目进行整体的追踪。
II . 登记应当抓住投资的来源、目的、份额以及投资机制等信息,并且如果包含地区自治单位、玻国内私人投资或者国外公共或私人投资,也应注明其所占投资份额。
国家生产投资的受理应当在本法、环境和社会的相关法令、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框架下,由国家职权部门以灵活、适当的方式受理其投资方案制定、通过、融资和落实。
国家为了收回自然资源和战略性行业而进行的国有化进程中所收回的资产和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被私有化。
国家生产投资应当严格履行现有法规,在保证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标准下进行投资活动。
第四章 投资鼓励
第21条 (一般性和特殊鼓励政策)
Ⅰ.在本法确定的条件下,国家可以给予所有在国内的投资一般性投资鼓励和特殊投资鼓励。
一般性投资鼓励将给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内的生产性活动,且在该行业内普遍适用。
特殊投资鼓励将给予被认定为优先性投资的项目。
Ⅱ.为了明确前文所述,两种投资鼓励定义如下:
a)一般性投资鼓励由以行业主管部委向发展计划部提出并随附一份分析认定报告,包括可说明对国家经济影响的指数。发展规划部预做分析后,随后向内阁议会提出推荐意见,明确是否通过该鼓励措施,并最终应由法律和国家最高法令的形式通过;
b)特殊投资鼓励由行业主管部委向发展规划部提出,随附投资计划及主推行业部委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一份关于与本法第22条所规定是否保持一致的报告。发展规划部先行审核该投资项目是否可视为优先性投资权;若可认定为优先投资,发展规划部将向内阁会议建议可实行特殊投资鼓励,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最高法令的形式批准通过。
Ⅲ.鼓励投资措施具有有效期的限制,可视经济活动及投资回收期限设定为1-20年内有效。
Ⅳ.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展规划部在本法第23条a)款规定的评估基础上可向内阁议会建议中止或取消一般性投资鼓励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措施的暂停和取消需法律和最高法令通过。
只有在投资项目满足一般性投资鼓励措施的授予条件,该鼓励措施方可生效。
Ⅴ.在投资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性文件或授予自然资源使用开采权文本中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发展规划部有权向内阁议会提出暂停或取消特殊投资鼓动措施。措施的暂停和取消按程序需以法律和最高法令的形式实施。
合同文件和授予自然资源使用和开采权的文本有专门条款以清楚明确方式规定了实质性义务。如未能履行,将导致投资鼓励措施的暂停实施或取消。
Ⅵ.自治地区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予同本第16条第三段所涉及的投资项目相关投资鼓励措施。
Ⅶ.与战略行业相关的合同将享有特殊投资鼓励措施,并且合同一经多民族最高立法机关通过,鼓励措施即可生效。
第22条 (优先投资)
Ⅰ.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框架内致力于战略性自然资源生产环节的发展和有利于先进性生产结构变革的投资活动,将视为优先性投资。主要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经济活动:
在油气、矿产、能源、交通运输等有利于产生附加值的战略性自然资源生产环节的经济活动;
旅游、农产品加工、纺织业等经济活动及其他可增加产品附加值,具备革新潜力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经济活动;
可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支柱和缩小国家社会发展不平衡现象的经济活动。
Ⅱ.在前述相关经济活动的投资项目,应当注重技术转让及增加有尊严的就业岗位。
Ⅲ.负责战略性行业的相关部委,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先性投资。
Ⅳ.有兴趣开展本条款Ⅰ中所列的经济活动的投资者,其身份认定应通过提案审核及/或广泛分布的官方机制审核方式予以认定。
如投资方案类似或更为优化,玻利维亚本土投资者的投提案将优先于外国投资者的提案,这种优先性将以当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23条.(投资的跟踪)
牵头部委应定期对本行业内开展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跟踪,特别是对被划归为优先性投资的生产活动,具体如下:
a)以预期经济效益为标准,对给予一般性投资鼓励措施的投资执行情况及其对该行业贡献进行评估;
b)按照项目执行时间表,对划定为优先投资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
C)本条中第a)和b条中所涉信息向发展规划部提交。
第五章 投资促进主管机构
第24条 主管机构 在本法所规定的框架内,发展规划部将作为中央政府层面负责投资促进的主管机构。
第25条职能
1、为履行前述职权,发展规划部具备以下职能:
A)建议内阁会议批准在国家范围内通过投资促进政策和法规。
B)在本法规定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框架下,建议内阁会议批准专项或整体性的投资鼓励措施,中止或取消相关措施。
C)将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提交审议的有关项目认定或选定为优先投资项目。
D)在计划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的认定程序期间,有权向有关战略行业主管部门索要信息。
E)在对投资项目及投资促进政策效果进行跟踪期间,有权向牵头部门索要信息。
F)有权就国内投资事宜向公共或私营机构进行质询。
G)其他有关职能,另行通过法令制订。
2、发展计划部将对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并视情进行简化或修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六章 争端解决
第26条 (争端解决)投资者之间出现的争端将按现行规章确定的方式和条件加以解决。
附加措施
首先
1、根据国家政治宪法第九过渡性措施需再协商的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协定,须与本法及宪法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并通过框架性的投资协议加以正式确定。
2、从本法公布之日起,本国签署的所有框架性的投资协议或与投资有关的国际贸易协定,将以本法所规定的措施作为依据。
3、地区一体化协议有关的投资协议,只要经玻利维亚批准即纳入此法及宪法范围内。
其次,在玻施行的与投资有关的财务和审计方面的规定,需定期同国际上通行的投资和审计规章进行协调。
再次
1、同投资有关的合同须在国家贸易登记制度下备案。国家多种经济及生产发展部将负责制订国家贸易登记制度的专门程序。
2、当涉及国内私人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的共同投资,登记制度至少要掌握相关投资方的信息、合同目的、投资来源、投资者所占份额以及合同期限。
3、当涉及同国家参与的共同投资,登记制度至少要掌握投资相关方信息、合同目的、投资来源、投资者所占份额、合同期限、合同主管部门以及立项原因(CAUSALES DE RESAOLUCION)
过渡措施
一、公共融资及经济部在本法公布的90天内,制订同本法第11条B款有关的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二,在本法公布起三个月内,与在本国投资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需指定、调整并公布其本行业的管理办法,以便履行本法及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内容。
前述相关规定应按照简明扼要原则尽快理顺有关程序。
三、
1、国家司法部及总检察院在本法公布起的三个月内,制订新的仲裁及调解管理规章,其中应包括投资领域的争端解决专门规定。
2、新的仲裁及调解规章应当尊重本法所规定并包括被普遍认可的投资争端解决原则:平等、真实、诚恳、可信、全面、中立、合法、迅速、经济、相互认可。
3、有关规章一旦通过,再出现争端时,有关各方将执行1997年3月10日的仲裁与调解1770号法令的相关规定,只要不同国家宪法及本法相抵触。
四,发展计划部将在本法公布的三个月内制定关于生产性国有投资等级制度的专项规定。
五、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将在本法公布三个月内制定旨在提供信息的关于外资登记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
最终措施
一、公共金融及经济部、发展计划部将制定或调整同预算管理及登记程序有关的规定,以便提高用于合资和生产性国有投资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条件可以获得的投资机会。
二、在本法生效之前在国内落实的投资,将按照先前制定的司法依据和工具,只要不与国家宪法冲突。如需申请本法所规定的鼓励政策,新的投资必须符合本法以及相关行业法规的规定。
三、由国家实施的在非战略行业的投资,只要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交易给其他经济形式组织。这种交易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机构的法令加以许可。
四、发展计划部在同其他相关部委协调后,制定同国际宪法第262条第一段实施有关的特别法律草案,此项特别法将废止1999年3月23日生效的1961号全国电信、油气、能源出口经济人法。
五、发展计划部将在其框架内设立负责本法实施的相关机构。
六、本法将按规定条款在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中发挥效力。
行政机构将通过最高法令制定本法细则
废除的条款
1、1990年9月17日制定的第1182号投资法。
2、1992年4月24日制定的第1330号私有化法令。
3、1994年3月21日制定的第1544号资本化法令。
4、1992年7月30日制定的最高法定第23230-A。
二、废除全部和本法相违的法令。
遵循执法委员会完成本法。
2014年3月25日立法大会会议大厅。
Eugenio Rojas Apaza,Marcelo William Elio Chávez,Marcelo E.Antezana Ruíz,Roxana Camargo Fernández,Nelson Virreira Meneces,ángel David Cortés Villegas.
宣布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法令。
2014年4月4日拉巴斯总统府。
Evo Morales Ayma,Juan Ramón Quintana Taborga,Elba Viviana Caro Hinojosa,Luis Alberto Arce Catacora,Elizabeth Sandra Guriérrez Salazar,Ana teresa Morales Olivera,Amanda Dávila Tor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