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能源改革中,《油气法》、《油气收入法》中有关油气勘探和开采等活动的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一)规范领域和活动方式
《油气法》的颁布旨在规范碳氢化合物行业以下领域活动:
1、油气的识别、地表勘探,以及油气的勘探和开采;
2、石油的加工、提炼、转让、销售、运输和仓储,前提是经能源部许可;
3、天然气的加工、压缩、液化、解压、再气化,以及运输、仓储、分送、销售和公开零售,前提是经能源监管委员会许可;
4、含石油物质的运输、仓储、分送、销售和公开零售,前提是经能源监管委员会许可;
5、石化产品的管道运输和管道存储, 前提是经能源监管委员会许可。
《油气法》重申了改革后的宪法原则,即墨西哥本国境内地下发现的一切直接的、不可剥夺的、不可侵犯的的油气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财产。此外,根据《宪法》第28条第四段,油气的勘探和开采具有战略意义;根据《宪法》第27条第七段规定,国家将开展油气勘探和开采活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分配或指定给国有生产企业;(2)和国有或私人企业签订合同。
(二)分配给国有生产企业
《油气法》授权能源部,在事先征得国家油气委员会(CNH)同意的前提下,可分配或指派PEMEX或任何其他国有生产企业以开展油气勘探和开采,但也有权对该分配或指派进行修改。
1、分配证(Títulos e Asignación)
分配证应规定分配范围,勘探和开采的条款和条件,有效期及其延期条件,担保和保险合同,以及本国含量的最低百分比。此外,分配受让方应向国家油气委员会递交其勘探或开采计划以获得批准。
2、撤销分配的情况和原因
撤销分配的情况和原因主要有:(1)受让人不遵守最低劳动义务,未按照分配领域勘探或开采计划规定启动或暂停相关活动,无合理缘故或未征得国家油气委员会批准擅自拖延超过180个自然日的;(2)由于过失或故意造成严重事故的;(3)向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或报告虚假或不完整。
3、分配受让方与私营部门签订合同
《油气法》允许PEMEX及其他国有生产企业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合同开展其分配领域内有关活动。这些合同只能作为服务并以现金形式进行偿付。合同须符合《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法》中有关采购规则的规定要求。
4、分配的转让
《油气法》仅允许分配从分配证持有方转让出,当受让方是另一个国有生产企业时,须事先征得能源部的批准。
(三)和国有或私营企业签订合同
国家可通过CNH经招标与以下类型企业签订合同,包括PEMEX、 其他国有生产企业、墨西哥私营商业公司或以上几种类型之间的联营企业。须指出,国家同以上类型公司结成该联盟不构成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因此适用普遍法而非《公私合营法》。
由能源部负责确定各个合作领域的合同类型和模式,分别有以下四种:服务合同、利润共享合同、产量合同、许可合同。
根据《油气收入法》,以上四种合同方式中承包商须向国家支付的款项种类是不同的,分别如下:
1、利润共享合同和产量合同
(1)勘探阶段合约费用(cuota contractual para la fase exploratoria):合同有效期内前60天,1150比索/平方公里;自第61天起,2750比索/平方公里。该项规定是为避免承包商长期囤积垄断区域。
(2)特许权使用费(regalías),具体金额根据油气总收入按一定百分比支付,油气产品(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等)价格越高,则该百分比越高。
(3)按运营利润支付一定的比率费用(aplicación de una tasa a la utilidad operative de los hidrocarburos),其作为支付款项中唯一的经济变量,将对合同判归起到重要基本作用。
产量合同和利润共享合同的承包商均有权回收其成本,并可从其剩余运营利润中收取一定报酬。所不同的是,产量合同承包商的报酬应从其油气合约产品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以实物形式支付;而利润共享合同承包商须将其生产所得全部交予国家,再由墨西哥石油基金按照从油气产品的商品化所得中支付其报酬。
2、许可合同
对于许可合同,除上述(1)勘探阶段合约费(2)特许权使用费外,还需支付:(3)签约奖金(bono de firma),是一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金额,也被称作“现金红利”, 可理解为一种准入权,通常在发放许可或中标公示之初、勘探和开采活动开始之前由承包商支付,其金额由财政部确定。(4)按油气合同价值支付一定的比率费用(aplicación de una tasa al valor contractual de los hidrocarburos),这将作为唯一的经济变量,为合同判归起到重要基础作用。
3、服务合同
对于服务合同来说,承包商一经完成合同标的作业,应将全部产量交给国家,并按照行业标准或惯例以现金方式获得报酬,且无义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勘探阶段合约费用;承包商的服务报酬应由墨西哥石油基金按照从每份服务合同产品商品化所得进行支付。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服务承包商未能实现合同规定产量,则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无权要求获偿,也无权索还预付款项。
(四)合同判归和招标方式
油气勘探和开采合同判归应由CNH通过组织招标进行,合同签署对象可以是PMEX,其他国有生产企业或墨西哥公司——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的联合体,标书将从技术、融资、执行和经验等方面制定标准,以满肚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油气法》规定,合同的判归应遵循以下三种可能方式,即增价拍卖(英国式拍卖)、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以及第一价密标拍卖(投标式拍卖,一次开封定价)。
有一种特例情况,即当勘探和开采活动的对象是天然气,且该天然气是含在煤层中并须从中提取才能生产时,合同将直接授予该采矿特许经营权的持有方。当油气资源不与煤矿相关联时,则其勘探和开采合同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授予。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天然气与煤矿有关联,但其生产无需通过煤炭开发,则也须通过招标程序判归合同。
有关油气勘探和开采的合同判归程序适用并遵循《油气法》,而明确排除了《公共领域采购、租赁和服务法》和《公共工程及相关服务法》的适用性。唯一可用来反对或挑战合同判归决议的手段是高等法院作出的间接的安帕罗判决。
(以上内容供参考,不作法律依据)
信息来源参考链接:
http://www.elfinanciero.com.mx/economia/que-incluye-la-iniciativa-de-leyes-secundarias-de-la-reforma-energetica.html
http://www.galicia.com.mx/wp-content/uploads/2014/08/Ley_de_Hidrocarburo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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