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与土地相关的法律为《宪法》、《土地法》和《外资法》等,各州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1992年起,墨宣布实行村社土地私有化,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分得土地的农民,允许农民通过买卖、租赁等途径转让土地,鼓励小农与商品农业合作经营;宣布私有土地可自由买卖、租赁给公司或自然人;鼓励外资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用地投资,经营农牧业生产。同年,墨政府还实行了村社土地权和城市房基地认证计划,给300万农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书。这标志着墨土地对外销售和租赁的正式放开。但墨西哥土地对外资出售仅限于产权和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水权不在出售之列。
(一)土地所有制
根据墨西哥土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墨土地所有制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
(1)国家所有土地
所有权归国家的土地,必须在将其产权转为私人所有后才能出售或租赁给外商,具体程序与私人所有土地出售或租赁程序相同。此外,墨境内很多州政府(如奇瓦瓦、索诺拉、新莱昂、下加利福尼亚州等)为吸引外资,出台了针对外资项目的特别优惠措施,将外资项目需要的国有土地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每公顷1美元左右)向外商出售或出租,作为投资项目用地。以上述形式出售的土地最长产权期限为99年,到期后可续。
(2)集体所有土地
墨集体所有土地一般指农村或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该类土地在不改变其产权的前提下,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即可自由租给外商,租赁期最长为30年,但不能出售给外商。外资购买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先经社员大会讨论并同意将其产权转为某位社员或农民私人所有后,再进行出售,具体程序与私人所有土地出售程序相同。同理,村社依土地法分配给社员个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的社员可自行决定租赁或出售给外商。
(3)私人所有土地
私人所有的土地,外商租赁无任何限制,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租赁价格根据地区、耕地条件不同而略有区别,每公顷土地年租价介于640-1200美元之间。墨租赁土地的程序较为简单,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签订商业合同即可,具体条款和租金支付方式均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
(二)土地征用
墨西哥《征收法》规定了与征收有关的程序、形式和执行办法。征用行为不仅仅针对外国投资,还有一般的私人投资,但前提是只能征收用作公共用途,例如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或提供公共服务。如不符合公众利益征用条件,则墨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外国投资征用或国有化,否则就是违法和违宪的。
此外,《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27条规定,征收公用须事先声明并进行补偿;相关具体规定见《征收法》,补偿额度须跟对应财产的商业价值相等,并由国家财产定价管理机构(“INDAABIN”) 最终确定。
(三)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墨西哥境内的各类土地除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生态林区和其他国家规定保护的限制区域外,在符合法律和产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均可面向外商和外资企业销售和租赁。外资购买墨私有土地,对于土地种类(耕地、林地等)和购买用途(开发农业、经营地产等)均没有限制,也没有针对种植农作物品种(如棉花、烟草等)的限制,但价格会有不同。
此外,墨西哥《外资法》还对外资购买管制区内(边境线100公里及海岸线50公里内)的土地做了特别规定:外商购买管制区内土地,应首先向墨外交部提出申请,承诺出现纠纷时放弃母国保护,在取得墨外交部同意后方可购买。外商购买管制区内非居住用地,不得直接以外国自然人身份或外资公司身份购买,须在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购买,且应在购地后60个工作日内将购地合同和产权转移证明等文件上报墨外交部备案。外商在管制区内购买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居住用地,应在取得墨外交部同意后通过信用机构以信托方式购买,受益人可为墨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但受益人身份不可转为产权人。以信托方式购得的居住用地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此外,外商在购买名下拥有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用地的墨公司“T”类股份(即地产类股份)时,购买单只股票份额不得超过每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