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年企业有利润,其所得税预缴系数以上年所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该年净收入额得出。用这个系数乘以每个月的净收入总额则得出该月所得税预缴额,1-12月份依此类推。如果企业上年有亏损,则按照每月净收入的2%预缴所得税。
Ruiz指出,上诉企业认为兑换收益不应该列为所得税预缴额的计算基础,因为虽然这部分收益属于纳税所得,但不是收入。经济法庭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为依据,证实了纳税人的立场,并指出,兑换收益不构成收入。Ruiz指出,该判决书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虽然兑换收益不应该被包括在每月的收入额中计算所得税预缴额,但是也不能被包括在当年的收入中用于计算所得税预缴系数。他表示,其结果是系数增大,每月的预缴额也随之增大。他强调说,“其结果是一方面基数降低,但另一方面系数增大”。
Luis Hernandez Berenguel专家则认为,经济法庭的判决书可能使企业每月的预缴额增加,其后果是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是,他指出,对每个企业的最终影响还得做具体的分析。 值得指出的是,在经济法庭做出这个判决之前,税务局的标准是,汇兑收益应该作为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所得税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