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鲁外经贸管理体制、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管理体制
秘鲁外贸旅游部是秘鲁负责对外贸易和旅游事务的主管部门,该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对外贸易和旅游事务的副部长各一名。外贸和旅游部的职责是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国家对外贸易、旅游政策和规则的执行;促进出口并在与外交部、经济财政部和其他部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国际贸易领域的谈判,部长负责国家的国际贸易谈判并有权签定该领域内的协定。在旅游业,包括工艺品方面,促进该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外贸旅游部下设各职能部门。
2、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为便于对世贸组织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和提供法律支持,秘鲁政府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D. S.017-2004-MINCETUR法令对1998年12月18日的D. S.020-98-ITINCI法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法令第9条:开始调查要由代表本国生产重要份额的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提出书面申请。
现改为:开始调查由受损害者提出书面申请。
原法令第10条:此外,只要存在国家利益和证明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充分证据,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可以展开正式调查。
改为:在“特殊情况”下,只要有损害和损害威胁的充分迹象,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可以展开正式调查。“特殊情况”意指本国工业处于无组织,陷于被粉碎的情况或存在国家利益的情况。
原法令第12条:从调查开始后的30天内,申请人应递交其调整计划(注),该计划应该是合理的、并与其所希望采取的措施达到的目的相一致。
改为:从调查开始后的30天内,申请人应递交其调整计划纲要,支持其希望以采用该措施达到的目的。实施计划可在保障措施实施后递交。
原法令第27条:在征收关税时,保障措施将优先执行从价税。
改为:保障措施将征收关税。
原法令第29条:临时保障措施的执行将基于存在明确的证据。
改为:临时保障措施的执行将基于存在证据。
二、针对业已存在的壁垒,我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进展
1、1994年以来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情况
1994年
10月7日通过011-94-CDS决定立案,对来自中国的税则号5515110000项下各种织物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5年
5月4日通过002-95-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税则号5209420000项下棉织物征收FOB 10%的从价税
7月7日通过004-95-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棉织物和混纺织物征收反倾销税。
7月18日通过005-95-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棉织物和混纺织物征收反倾销税。
1996年
3月8日通过001-96-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服装和鞋进行反倾销调查,3月27日通过003-96-CDS号决定,对上述商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9月4日通过011-96-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水表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展开反倾销调查。
1997年
2月11日通过003-97-CDS决定,对9028.30.10.00税号的中国产电表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展开反倾销调查。5月29日决定,有关公司的反倾销申请的理由不充分。
2月19日通过004-97-CDS决定,对.001-96号决定涉及的6402.91.00.00, 6402.99.00.00, 6404.19.00.00 y 6405.90.90.00税号的中国产鞋进行复议,3月7日通过003-97-CDS决定,延长对上述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1998年
8月4日通过003-98-CDS号决定,对9028.30.10.00税号的中国产电表征收临时反倾销税。1999年2月15日通过006-99-CDS号决定,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3月26日决定最终反倾销税为从量税FOB37.89%。
1999年
2月15日通过004-99-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鞋开始调查,3月2日决定有关申请人的理由完备。
6月30日通过021-99-CDS决定,对税号为9506.29.00.00 和 9503.90.00.00.的来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冲浪板进行反倾销调查。10月1日决定对上述商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11月20日通过008-95-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水表征收反倾销税。
2000年
9月5日通过011-2000-CDS号决定,要求008-95-INDECOPI/CDS号决定中涉及的本国水表生产厂在3个月内提供书面材料,以便延长税号为9028.20.10.00.的水表的反倾销税。
2001年
4月27日通过007-2001-CDS号决定,开始对005-95-CDS号决定涉及的对来自中国的进口棉及混纺织物征收反倾销税进行检查。2002年2月决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征收反倾销税。
5月16日通过008-2001-CDS号决定,同意秘有关公司提出的对第002-2001/CDS-INDECOPI号决定涉及的对中国产水表征收反倾销税的调查程序进行检查。2002年7月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5月22日通过011-2001-CDS号决定,开始对税则号为4011.10.00.00, 4011.20.00.00, 4011.91.00.00 y和4011.99.00.00的来自中国的汽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9月17日决定对上述商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2年4月决定对上述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5月22日通过第009-2001-CDS号决定,对税则号为8215.10.00.00 和 8215.99.00.00的来自中国的不锈钢餐具进行反倾销调查。8月10日决定将调查范围扩大到税则号为8215.20.00.00 y和8215.91.00.00的不锈钢餐具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2年2月决定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0月9日通过020-2001-CDS号决定,对税则号为9607.11.00.00, 9607.19.00.00 和9607.20.00.00 的来自中国的金属和尼龙拉练开始反倾销调查。11月9日决定对上述拉练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2年5月决定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其他拉练。
2002年
2002年8月22日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拉练及附件征收反倾销税。
7月11日通过057-2002-CDS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涤棉织物进行反倾销调查。10月28日决定对上述商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03年
4月3日通过029-2003/CDS-INDECOPI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府绸征收临时反倾销税。4月28日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府绸停止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7月21日通过091-2003/CDS-INDECOPI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铁制铰链进行反倾销调查。
9月18日通过138-2003/CDS-INDECOPI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水表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议。
三、2003年10月至今我企业在我贸易伙伴市场上遇到的新的贸易和投资壁垒措施。
1、秘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
(1)2003年10月16日通过第151-2003/CDS-INDECOPI号决定对我出口陶瓷餐具、茶具、咖啡具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10月23日通过第073-2004/CDS-INDECOPI决定,对我以上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从量税瓷制餐、茶具30美分/公斤,陶制餐、茶具17美分/公斤,期限为5年(秘鲁的通常做法,一般为5年,在有关决定中不规定具。体的年限,因为出口商在决定执行一年后可以提出复议,如复议胜利,则停止征收该反倾销税。下同)
(2)2003年7月21日,通过第091-2003/CDS-INDECOPI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铁制(合页)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12月11日通过第186-2003/CDS-INDECOPI号决定,对来自中国的5英寸以下的所有铁制铰链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从量税1.05美元/公斤,有效期4个月(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一般为4个月,下同)。2004年4月19日,通过第029-2004/CDS-INDECOPI号决定,从27日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5美元/公斤。
(3)2004年1月16日通过第005-2004/CDS-INDECOPI号决定,1月26日起,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不锈钢锅、壶、平底锅和带把浅口锅进行反倾销调查。8月21日第053-2004/CDS-INDECOPI号决定,8月22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有效期4个月,从量税不锈钢锅6.86美元/公斤,不锈钢平底锅6.01美元/公斤,不锈钢带把浅口锅7.17美元/公斤,不锈钢壶7.60美元/公斤。
(4)11月8日通过第094-2004/CDS-INDECOPI号决定,从14日起对我出口棉和棉混纺机织物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涉及18个税号的商品。
2、针对我国商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的情况
(1)2003年10月16日通过第152-2003/CDS-INDECOPI号决定,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对税则第61、62和63章中的来自中国的纺织服装进行临时保障措施调查,11月25日调查委员会向部际委员会提交了037-2003/CDS-INDECOPI号决定,认定中国产品扰乱了秘鲁市场,部际委员会据此报告,于2003年12月25日起对来自中国的106个海关税则号项下纺织服装实施200天的临时性保障措施。(此次调查完全是一次政府行为,调查委员会完全是按着政府制定的方案进行调查及得出结论)。
(2)2004年8月21日,通过第054-2004/CDS-INDECOPI号决定,从23日起对税则第61、62和63章中的进口服装进行实施保障措施调查。10月13日在《秘鲁人》报公布第023-2004-MINCETUR 号法令,从14日起,对20个税号的进口服装实施保障措施,最高附加税为33.83美元/公斤。目前为实施对上述3章中的商品的保障措施调查仍在进行中。
2、我方所做的工作及进展
对于秘方对我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由于我企业在应诉上存在实际困难,一般很少有企业来秘直接参与应诉,但我方一直都很重视,有些案件,在我方的参与下,能取得对我比较有利的判决。
对于2003年秘鲁政府利用我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真对我出口纺织服装实施保障措施一案,我方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商务部为此两次派团与秘方谈判以求双方妥善解决此一贸易纠纷,大使和商务处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向秘方进行了频繁的交涉。在我方的努力和秘各团体的反对下,秘政府向世贸组织和我方正式允诺,其对我出口纺织服装实施的保障措施于2004年7月11日结束,但允诺之后,秘政府并未履行其诺言,而是以各种借口将该保障措施延长至2004年10月12日,同时决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另一轮一般保障措施调查和决定对20个税号的纺织服装征收临时附加税。在此一轮调查中,我处根据国内企业不能直接参与应诉的实际情况,在部公平贸易局的直接指导下,参与了应诉工作,先后向秘方提交了包括附件在内的53页的应诉文件,逐条批驳了秘调查委员会的技术报告,向秘方提出了“不存在进口服装对秘该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证据。目前该项调查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