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外国企业投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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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的最主要两部法律是《中央银行涉国际资本法》(第14条)和600号法案(也被称为《外国投资法》)。
一、《中央银行涉国际资本法》第14条
适用于超过1万美元的外国资本以信贷、存款、投资、捐赠等各种方式进入智利。该法律规定,进入智利的外资必须通过当地的银行或货币兑换机构,投资者须通过商业银行或投资金融机构向智利中央银行报告。
相关法律文件可查询:www.bcentral.cl/normativa/cambio-internacional/compendio-normas/index.htm
二、600号法案
600号法案是专门针对外国投资的法律,1974年生效,根据该法律智利投资委员会可代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合同来实施对外国投资的管理,与该委员会签订合同时企业的自愿选择行为。600号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方式可以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
(2)现汇投资需超过500万美元,以货物或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额不小于25万美元,信贷方式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5%;
(3)资本返还在投资一年后进行。利润汇回在缴纳各项税收之后可在任何时间自由进行;
(4)投资者通过与智利国家签订的合同,其货物投资进入智利境内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5)国民待遇原则;
(6)投资者可申请针对收入的42%的固定税率,但也可随时申请取消该固定税率从而采用一般税收体制。
详细内容可查询外资委员会网站:http://www.vecie.cl/
(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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