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食品安全实施细则》(977/96号法令)对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
需要低温销售的食品,出售场所应具备保证产品品质的制冷设施,并应达到并保持生产厂要求的技术标准。
出售散装食品(奶制品、肉类、冷冻食品、肠类等)应有玻璃橱窗,并应达到生产厂家的要求,橱窗设计应防止公众自取。散装食品销售操作应使用专门用具。橱窗内散装食品应注明生产厂家或生产单位,出售点应保留产品来源、加工日期、过期时间等资料,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时应随时提供。
销售点、使用设备、操作面、使用器具应保持完全清洁,容器、盖板和玻璃器具用流水和消毒液清洗后,应热水或蒸汽处理2分钟,在十万分之七的含氯液体中浸入时间至少20秒,之后用流水清洗。无法对杯盘进行消毒的地点,必须使用一次性用具,一次性用具使用的材料须经批准。不得使用破损用具。
销售点出售当场食用食品应为公众提供免费卫生服务,厕所应分按性别分设,要保持完全清洁和通风,洗水池应有冷、热水、洗水液和干手用的纸巾或热风。出售外卖食品除外。
不具备提供饮用水、连结下水道等条件的自由市场、售货亭、流动摊点只能出售以下食品:带有来自经批准的加工厂的包装且不需要保持冷(热)的食品和饮料;饮料必须是原包装,或使用预先准备好原料的果汁机;完整的水果、蔬菜、种子及其它类似食品应储存在良好卫生条件下;棉花糖、茶或咖啡应使用经过热处理的一次性器具(经批准厂家生产),盛放冰淇淋用具必须是经批准厂家生产。
出售鱼、贝类产品、海产品、肉类产品及副产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自来水系统,水量不得少于150升饮用水,拥用同样或更大容积的盛放使用后污水的容器,拥有保持0°C - 5°C的制冷系统。
制作棉花糖类食品的摊、亭应具备以下条件:设施牢固、可清洗,足够面积,有防护罩,原材料存放容器应可清洗、有盖,使用液化气罐应保证操作人及所在社区的安全,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油炸类食品、热茶、咖啡类销售点应具备的条件:设施牢固、可清洗,足够面积,拥有容量至少100升饮用水的容器,保证用流水洗水及清洗容器,洗手处应有洗手液及纸巾,拥有相应容量的污水容器,拥有保持面团、蔬菜及加工材料应当温度的设施并与自然环境隔绝,使用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部分的相关规定。废物存在器具应有盖并可清洗,使用数次(至少每天)应更换。使用液化气罐应保证操作人及所在社区的安全,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洗手处距离最多75米。
从事食品销售的所有场所,使用原料来自经批准的厂家,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中关于人员卫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