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第十章规定:为执行本法及其实施细则、法令和各项决议,卫生主管部门可对任何国有或私人建筑、住宅、商业场所进行检查和登记。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封闭场所进行检查时须持有卫生局长签发的搜查令,必要时公安部门予以协助。此类检查由国家卫生局官员实施,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法或其实施细则时应予以记录并提交报告,报告须由检查官员本人签署。
对封闭场所实施检查前必须提前通知业主、租户或其管理人员。若无上述人员,则应通知该场所任何一名成年人;若为无人场所,应在报告中指出。
检查时应有相应业主、租户或管理人员在场,若上述人员无法参加,由其成年家人或其指定人员代替。检查报告应有所有在场人员签字,报告中应包括收集物品清单。应相关人员要求可向其提供副本。
在检查中若发现违反本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可将证据转移至国家卫生局仓库保管,或查封证据所在部分场所或家具。国家卫生局有权从海关或制造、配送、销售场所提取样品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法或实施细则,违反卫生局局长签发的各项决议的案件,将进行公诉或依据他人起诉审理。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或澄清,收集证据或证词。在两名证人指证的情况下,或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官员报告内容,将确定存在违反本法及实施细则行为。一旦确认违法行为,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违反本法或实施细则,违反卫生局局长或智利公共健康署署长签发的各项决议的行为,将判处1/10个UTM至1000UTM的罚款,特殊案件除外。再次违法将判处两倍罚金。判决下达后,违法者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金。若逾期不缴纳罚金将被处以监禁,刑期按每1/10个UTM罚金等同1天计算。
上述违法行为还可被判处查封设施、建筑物、住宅或工作场所,吊销执照或许可,停止生产和销毁产品。若被判处吊销执照或许可,国家卫生局将通知相应市政府执行判决。
对判决结果不服者可在卫生局下达判决后5天内上诉民事法庭,但必须持有缴纳罚金收据。
对初犯可不处以罚款和其他惩罚,而进行教育和警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卫生局可对没收违法产品或销毁产品,也可令产品所有人根据要求对违法产品进行处理,在不损害公共健康的前提下另作他用。对于不用销毁、对国家卫生局无用的产品,政府有权拍卖并将所得交予国家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