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鼓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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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框架
智利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无特别优惠政策,所有外资一旦合法进入智利便与其国内企业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政府鼓励的科研、新能源等项目支持通过经济部下属生产促进局(CORFO)提供贷款或资金支持,申请项目须经CORFO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受益企业要书面承诺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二、行业鼓励政策
为鼓励科技研发,智利政府出台了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措施。
(一)税收优惠
根据20241号法律,智利对科技研发领域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须与在经济部生产促进局登记的大学或者研究机构进行联合研发,项目金额超过100UTM(月度纳税单位,1UTM约合80美元),政府将贷款支持并返还所得税。
(二)对高科技投资企业或研发中心的资金补助
1、可研阶段
智利生产促进局提供最多60%、总额不超过3万美元的资金支持。
2、项目启动阶段
智利生产促进局提供最多3万美元的资金支持。
3、在职人员培训
智利生产促进局为新员工提供培训提供最多50%、不超过25000美元的年工资。
4、设备和技术平台
智利生产促进局提供最多40%、不超过2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技术平台。
5、长期财产租用
智利生产促进局为最初5年投资相关租赁提供最多40%、不超过50万美元资金。
6、专业培训和招聘
智利生产促进局提供最高比例50%、总额不超过10万美元的资金。
(三)开发新能源鼓励政策
为鼓励新能源的发展,智利政府推出了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1、贷款便利
含增值税年销售额4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非常规能源发电、传输分送项目,可通过指定银行向智利生产促进局申请贷款。
2、对项目研究提供资金补助
①对估计投资额高于40万美元的投资非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启动阶段工程研究费用的50%,最高比例为预计投资总额的5%,上限为16万美元。
②首都大区年销售额达4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约48万美元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或者其它获得能源委员会为认定的发电量小于2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可申请补贴前期研究咨询费用的50%,上限为3300万比索(约合7万美元)。其它地区补助参照地区鼓励政策。
二、地区鼓励政策
(一)15号法
在智利边远的第一、十一、十二和十五大区以及巴莱纳省(Palena)和奇洛埃省(Chiloe)投资的企业,总投资不高于14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总额相当于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20%的税收优惠。
(二)889号法
在智利第一、二、三、十一、十二和十五大区投资的企业,补贴工人每月不超过8UF(约320美元)的应税工资额的17%。
(三)阿里卡计划
在第十五大区阿里卡省投资额不少于10万美元的企业,可退还3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旅游企业,返还40%的所得税。
巴里纳克塔省投资额不少于5万美元的企业,返还40%的所得税。
(四)奥斯特拉尔计划
在第十一和第十二大区投资从事运输、农业、水产、制造业、能源、房地产、旅游和研发的企业,对于不低于5万美元的投资返还32%的所得税。
(五)纳瓦利诺和火地岛计划
在火地岛从事矿业、制造业、运输业、渔业、旅游业等投资的企业,免交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口税。
(六)特戈皮亚计划
在第二大区特戈皮亚港,从事生产、维修矿山设备或矿山材料的企业可享受免交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口税优惠。
(七)边远地区和生产落后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在第九、十、十二和十五大区投资,投资额不少于10万美元,在第八大区的部分省市的生产落后区和第五大区的工业旅游区投资不少于5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包括购买土地、技术设备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总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50%,在边远地区和第五大区的旅游工业区最高限额为7万美元,在第八大区的生产落后区最高限额为21万美元。
(根据智利生产促进局提供信息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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