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土地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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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与土地相关的法律为《民法》、《国有财产获得、管理和处置法》(1977年1939号法令)《城市化和建筑法》(1975年458号法令),涉及到矿业、边界土地等问题,在其它法律中另有规定。
智利土地私有,境内无主土地均为国有,所有矿产国有,河流、海洋、沙滩,国有土地上的街道、广场、桥梁等国有。
智利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如果是农业用地的买卖和租赁,需根据智利农业部法规,在合同中包括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等禁止和义务类条款。国有土地中只要不是为实现国家目的必不可少的土地可以由出售。
土地的城市化开发首先要符合管理规划,土地的城市化、分块、建设等都需要得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城市化和/或建筑许可并缴纳相应税费,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军队警队安全工程等除外。提交建筑申请和工程交接申请的业主,可以雇佣有注册资格的独立审查人,如果是公用工程则必须雇佣独立审查人。政府相关官员和独立审查人有权自由进出工地进行必要审查;完工交接之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审查安全规范的执行和建筑的维护。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基本享受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可以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私有权,没有年限限制。
到智利边境线10公里以内的土地只能为智利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有,到智利海岸公海线5公里以内的土地同样,但是在智利国防部海洋副秘书处许可下,可以为在智利居住的外国人所有,国有海滩除外。
(根据智利相关法律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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