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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的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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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特许经营制



特许经营制(Sistema de concesiòn)曾被译为“转让制”。其基本含义为,传统上本应由国家开办经营和管理的公共事业,通过一种特许经营合同转让给私人(国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开办经营和管理。私人管理者通过向用户收费取得回报并自己承担经营管理的风险。这是政府同私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商业关系,规范这种商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就是特许经营制。



特许经营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是公共事业的所有者。因此,他有权对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进行调控,尽管由此而导致必须向私人支付合同里未曾预料到的补偿,他也有权对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进行监察,在某些情况下担负起直接管理的责任。有时,他可以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者施以处罚,甚至从管理者手中收回特许权。通常,行政当局和特许经营管理者之间会对管理者所承担的风险和取得经济回报的方式发生分歧。



智利的特许经营制可以分为3类。一是公共财产特许制,如特许经营海岸、海滩等国有公用财产。二是公共服务特许制,如特许经营水、电、气、电讯、公交等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业。现在这项服务业已经私有化。三是公共工程特许制,如特许建设、维修、保养、经营管理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公共工程。



二、智利的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制



智利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23亿美元。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大量投资,但钱从那里来?靠财政积累,短时间里根本无法解决,而且会影响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投资。如果大量举债又可能使国家重蹈80年代债务危机的覆辙。此外,在公共工程建设中,长期存在供需脱节、成本高、质量差、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计划来解决,但几十年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这种理论严重脱离生活的现实。如何在公共工程的建设、营运和管理上创造一种新的体制和机制,以达到有效利用公共资金的目的,一直是公共工程建设和管理上的一个重要课题。智利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制就是根据这一需要,参考国际建筑市场的BOT模式,在传统的有关工程法规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制订的一个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几经修改,现由《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又名900号法令)和《公共工程特许法实施条例》构成。前者有11章42条,另有3条过度条款; 后者有15篇99条和2条过度条款。



三、智利《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的要点



1.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根据《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共工程部提出获得特许以实施公共工程建设的立项建议。公共工程部自建议呈报后一年内对建议做出评估。如果建议的项目技术复杂,或投资额大,则研究评估建议的时间可延长为2年。



2.公共工程部负责招标。如工程系其他政府部门管辖,该部


门须同政府签署一个《委托协定》。



3.《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对标书的内容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标书里,除了根据工程本身特点确定的技术条件外,还须包括收费的构成、特许期限、国家承诺给与的补贴,特许权获得者向国家支付的金额、国家保障的收入额,特许权获得者在工程建设或工程利用期间承担风险的程度,收费标准调整的公式及修正的制度,根据标书规定进行技术评估的总分和单项得分,在国家保障收入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赢利率超过标书规定的标准,不降低收费、不减少特许期或不向国家额外支付的报价,环保与生态要求,根据标书规定计算的总收入,等等。



4.中标获得特许权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里,根据《公共工程


特许法实施条例》和标书的有关规定,组成一个智利国籍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国公司的代理公司,同国家签定一个特许经营合同,并在标书规定的时间里对评标结果和特许合同进行公证。



5.《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对政府部门的授权,对特许权获得


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6.《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规定,特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并对特许权的暂时中止和取消做出了规定。



7.《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对行政部门的监管,对使用国家财


产的收费管理,对争端解决、赔偿、罚款,对自动终止或强制终止特许的善后处理等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公共工程特许法实施条例》要点



1.公共工程部每年1-6月公布已被批准登记的特许经营制公


共工程立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5年未招标即取消立项,只有公共工程部认为需要保留者例外。



2.立项程序:


A.“推荐”。


B.公共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推荐”“评估”并“回答”。


C.根据公共工程部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期限里提供研究报告,如需要,还须提供补充研究报告。


D.向公共工程总局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建议应包括项目研究报告和本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全部内容。


E.公共工程部向项目的提出者支付全部和部分项目研究报告的费用。



3.项目建议被接受后可提交招标。公共工程部确定给予项目推荐者的奖励,这种奖励及其给予的方式,必须在标书中明确表示出来。



4.《公共工程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投标、评标和开标的一系


列规定。



5.公共工程部发布开标令的内容要求



6.中标者根据规定组成股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代理公司,以及对这种公司的法律要求、限制和期限(特许期+2年)。公司组成后同公共工程部签署合同。



7.对未履行承诺的惩罚,关于各种担保、保险和合同预付金的规定



8.对特许合同及其执行的审计、监察、监理的规定和有关人员职权范围的界定。



9.合同执行的建设、投入营运等不同阶段的其他一系列规定。



10.同第三方关系如涉及分包、股份转让、特许权转让等一系


列问题的规定。



11.涉及工程和服务,以及合同其他方面修改的规定。



12.公路特许权的特别规定。



13.特殊特许权的规定。



14.关于公共工程用户的一些规定。





附:智利公共工程部特许经营总司通讯录


地址:Merced 753, Piso 8,9,10, Santiago


电话:56-2-2583600


网页:www.concesioneschile.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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