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9日,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召开特别会议,批准通过了新外资法。正式法律文本将于90天内公布。现将古巴外贸外资部部长在人大特别会议上对新外资法草案的说明摘译如下:
古巴外贸外资部部长罗德里格·马尔米耶卡
在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特别会议上对新外资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2014年3月29日)
根据古巴社会主义制度制定的外资法有以下的特点:
1.维护了国家主权,保护了自然资源,环境和国家遗产;
2. 为吸引外资制定了宏观政策和涉及部门的具体政策;
3.项目审批方式为个案处理;
4.劳工的雇佣由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负责;
5.国家司法部门可介入与自然资源开发相关的争议。
吸引外资的目的不是回到过去,也不是交出国家的资源,而是如劳尔·卡斯特罗指出的那样,为加快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外资法与古共六大《经济社会政策纲要》第96条至第106条直接相关,与其他40条也相关联。外资法草案首先在2013年10月19日由古巴部长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在2014年1月6日和2月24日召开的古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外资法草案进行了逐条讨论。
新外资法包括34条总则和属于11个不同行业的政策。需要强调的有以下几点:
- 外资是古巴从短期到中长期经济发展的动力。引进外资要实现的目标包括: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扩大出口市场并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实现进口替代,从国外获得资金,增加新的就业机会,并提高国民经济产业链的收入。
- 要有一个多元化的项目清单,在不同阶段、不同行业、通过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吸引更多国家的企业家投资。首先要通过特区,特别是马里埃尔特区来吸引外资
- 鼓励产业链发展。
- 引导外资向出口部门倾斜,解决生产链中的瓶颈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中的技术现代化,通过进口替代保证满足国家发展的需求。
- 对那些本身复杂同时又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基础工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项目,可允许成立外资独资企业。
- 通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及利用蔗渣、木头和豆草为原料的生物质发电及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改变和优化国家能源结构。
- 保证古巴企业在为开发自然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开发生物技术、从事批发贸易及开展旅游而建立的联营体中占多数股份。
- 在外资项目中不允许自由雇工,因此劳务派遣机构仍将保留。工资将根据劳动者工作情况、劳动效率和创造的附加值情况而定。取消工资级别,只设定最低工资,被雇佣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具体工资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外资企业协商确定。
- 外资可与非国有法人单位合作,但应有古巴国有企业参与。优先考虑合作社与外资的合作。
- 国家建筑能力不足不应影响招商引资进程。可考虑采取替代方案。
- 不给外国合作方在古巴市场上独家经营权利。它们可在与第三者同等的条件下为商业活动提供和接受服务。
- 不转让国有资产。为实现国家发展同时不影响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基础的情况除外。
根据以下11个行业的重要性,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政策。这些行业是:
1. 农业和林业;
2. 食品工业;
3. 能源和矿业;
4. 糖业;
5. 钢铁工业、轻工业、化学工业和电子工业;
6. 制药与生物技术;
7. 批发业;
8. 医疗卫生;
9. 建筑业;
10. 旅游业;
11. 运输业。
根据总原则和行业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应得到优先发展:
- 创造整条产业链;
- 进行技术转让,包括管理技术;
- 促进工业基础建设;
- 能源领域,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
- 农业生产;
- 农业食品加工;
- 石油和矿业开发;
- 包括医疗旅游在内的旅游业发展。
古巴吸引外资具备以下有利条件:
- 古巴经济模式的更新;
- 政治和社会稳定;
- 出台保护外资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保护投资者、透明、项目审批更加快捷和财政优惠政策;
- 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扩大使用外资的行业;
- 存在商机;
- 具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
古巴在吸引外资方面也有以下不利条件:
- 美国政府施加的经济、贸易和金融封锁;
- 外债负担沉重;
- 以往利用外资过程中出现的失误;
- 外汇短缺。
为此,需要发挥优势,恢复国家金融信誉并与世界各国建立经济联系。通过创造一个透明的环境、制定明确的游戏规则、设立激励政策来赢得投资商的信任。
新外资法法律框架包括:
- 外资法;
- 实施条令;
- 两项部长会议决议;
- 两项外贸外资部部令;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
- 两项古巴中央银行令。
在新外资法草案中确定了为外资提供的担保、外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和方式、审批机制、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使用相关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银行、进出口、劳务、税收、保证金和社会保障相关规定。与77号法律(原外资法)一样, 政府维持逐个审批外资项目的原则。
为外资项目的审批提供便利,制定了实施条例草案,将通过法令形式公布,包括递交文件的程序、项目谈判、追踪和管理。同时规定了外资评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其在政府批准外资项目过程中提供咨询意见。
部长会议两项决议之一将公布已通过的政策,另一决议授权外贸外资部和旅游部审批国际经济联营体合同。
外贸外资部部令主要确定外资评估委员会的运行程序和递交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的基本方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部令确定外资项目中的劳务管理办法,比如劳工报酬的谈判、工资组成以及向劳务派遣中介缴纳金额。
古巴中央银行决议规定外资项目银行账户开户程序,另一项决议规定了外国自然人向国外汇款的程序。
新外资法与1995年颁布的第77号法律(原外资法)的主要区别:
- 77/95号法律中的补偿标准(提前补偿)是作为政府征用外国资产的保证,新法修改为符合宪法规定的“应有补偿”。
- 77/92号法律中定义了3种外资模式(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国际经济联营体合同),新法对国际经济联营体合同进行了扩大,增加了生产管理、服务管理、酒店管理及专业服务。
- 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根据不同项目确定相应的审批机构。
国务委员会负责:审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开采(风险合同除外)、公共服务、公共工程或公共资产的开发。
部长会议负责:审批外资独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转移,不可再生资源相关的风险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政府资本的企业投资,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对医疗卫生、教育和军事领域的企业进行投资。
此外,部长会议可将审批权力授予中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 外贸方面,应优先采购有竞争力的国产产品。
- 新增一章,专门讨论外资模式的管理。
- 扩大了环境保护章节的范围,新增科技、创新部分。
- 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新增争议解决方案,特别是增加了国家各级法院介入争议解决部分。
- 提前提出了货币并轨时对外资的处理办法。
- 修改外资项目的评估和审批,使其更加灵活。
- 2012年第113号税法适用于外资,但对合资企业、组成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国内外投资者,按照新外资法草案的特别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保留缴纳社保基金条款及缴纳其它税费的内容。
特别税收制度包括:
- 免缴前8年企业所得税,如有特殊情况,免税期限可以延长。之后将按15%收取所得税。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免缴所得税。对开采自然资源的项目,所得税税率最高可为50%。
- 免缴劳动力使用税。
- 在地方发展税上,采纳了梅地亚芦纳市议员阿里尔的建议,即对外资需承担的责任做出更加明确的论述,所以对下列条款做如下修改:42条: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国内外投资者及外资独资企业应缴纳地方发展税。但在投资回收期内,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国内外投资者免缴地方发展税。
- 合资企业或国际经济联营体的外籍合伙人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 营业第一年免缴销售税或服务税,此后享受50%的税率优惠。
- 在投资期间免缴关税。
- 对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税和环境保护税享受50%的税率优惠。
为外国投资商提供的保证条件:
- 外国投资将享受到全面的保护,他们的投资是安全的,不会被征收。如因公共及社会利益原因需要征收时,要根据宪法、古巴签订的国际协议及具有现实效力的其它法律,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商业价值给予必要的补偿。
- 国家保证外国投资商将获得的红利或利润,能以可兑换外汇形式自由汇出境外,不需支付任何税费。
- 在取得政府许可后,外国投资商可将其权益转卖或转让给政府、联营体合作方或第三方。
- 外资适用外资法规定的特别税收制度。
- 古巴政府保证在投资有效期内外国投资商和外资享受的待遇不变。
- 外资法同时适用于特区内的外国投资,但需根据特区法内容做相应调整,以使外资获得最大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