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中央银行第82/2013号令
鉴于:2013年9月19日第313号法令“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第43条规定,被授权入驻特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承租人需获得古巴中央银行许可;1999年3月24日古巴中央银行第24号银行令规定了给予金融机构及代表处许可的一般流程及在《银行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需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在特区内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许可申请。
因此,为行使1997年5月28日第172号法令“古巴中央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173号法令“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赋予的权力,
我决定:
一、申请在马里埃尔发展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提供金融中间服务,需通过特区办一站式服务窗口向古巴中央银行提交许可申请,并需符合1999年3月24日古巴中央银行第24号决议有关要求。
二、已具有古巴中央银行授予的一般许可、A类特殊许可或特定许可,在古巴境内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如申请入驻特区),仍需获得上款规定的许可。
三、如申请人未在古巴境内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其所获得的许可可为B类特别许可或代表许可。许可中将注明承租人可在特区内开展的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具体活动。
四、如申请的性质具有外国资本,不管是法律中规定的哪一种外资投资方式,将由主管机构根据2013年第313号法令及其补充规定予以批准。
五、任何情况下,如申请符合1999年3月24日第24号决议有关规定,古巴中央银行将在接受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区金融中介服务许可。
六、本决议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发布于古巴共和国国家公报
原件存档于古巴中央银行秘书处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埃内斯托·梅迪纳·比利亚维兰
古巴中央银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