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环境部第150/2013号令
鉴于:1997年7月11日颁布的第81号法《环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可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或要求必要的监管来达到环境法所规定的效果的活动,都必须得到科技与环境部根据其相关规定而颁发的许可。
2013年9月19日颁布的第313号法令《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第九条g款规定,申请人需向马里埃尔发展特区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办”)提交所需的执照、许可、授权的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有必要调整2009年8月11日科技与环境部第132号决议“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期限,以便特区办公室对特许经营人和承租人申请入驻马里埃尔发展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进行评估。
因此,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第2817号决议第4款第3条及第313号法令赋予的权力,
我决定:
一、通过《马里埃尔发展特区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规定》。
第一条 在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或项目前,执行人需向特区办提交施工环境许可申请。
第二条 一经收到特区办转来的环境许可申请,核安全及环境调节办公室(以下简称“ORASEN”)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该申请。如(申请)满足法律所需的所有要求,则开始环境影响评估。
第三条 如所提交材料不满足法律所提出的各项要求,ORASEN主任将通知特区办主任,要求申请人补全或更正所提交材料。一旦提交材料,立即进入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环节。
第四条 环评需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期限内完成:
a) 如不需环境影响研究,(评估时间)为15天;
b) 如需环境影响研究,(评估时间)则为20天。
第五条 评估完成后,ORASEN主任将结果通报给特区办主任。
第六条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ORASEN主任提请复议。ORASEN主任得在收到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发布决议的形式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施工环境许可申请由特区办主任向ORASEN主任提出。
二、特区内适用2009年8月11日第132号决议《环境影响评估流程规定》及其他任何与本决议不相抵触的法律规定。
三、本决议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马里埃尔发展特区办公室主任。
通报科技与环境部主管环境事务的副部长及其分管的相关部门领导以及马里埃尔发展特区办公室领导。
发布于古巴共和国国家公报
原件存档于科技与环境部法律司协定处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埃尔瓦·罗萨·佩雷斯·蒙托亚
科技与环境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