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价格部第384/2013号令
鉴于:2013年9月19日颁布的第313号法令《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特区特许经营人和承租人必须购买全种全责保险,在保险条件同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情况下,古巴保险公司享有优先被选择权。若古巴保险公司无法承保,则由保险监管署批准外国保险公司实施;第44条规定,特区内所有单位都需缴费来建立特区发展基金,用于特区的发展、运作及公共区域的维护。
需明确特许经营人和承租人向古巴保险监管署申请授权外国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方式,以及成立特区办公室运行及特区公共区域维护所需的特区发展基金需缴纳的费用额度。
因此,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第2817号决议第4款第3条及第313号法令赋予的权力,
我决定:
一、马里埃尔发展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许经营人和承租人如需向外国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无论险种和险责,都需通过马里埃尔发展特区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办”)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向古巴保险监管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用西班牙语写成,包括以下信息:
a) 申请单位在古巴的公司名称及注册信息;
b) 申请单位授权的提交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c)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则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d) 申请人在特区内的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
e) 需要购买的险种、拟投保的财产及保险范围;
f) 拟投保的外国保险公司名称及国籍。
二、除包含上述信息的申请外,申请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a) 由特区办出具的特许经营人及承租人已在特区办管控登记簿注册的证明;
b) 具有优先被选择权的古巴保险公司的报价或拒绝承保(的答复);
c) 待选外国保险公司的报价;
d) 证明申请提交人合法性的公司授权书。
三、申请及其他材料提交后,保监署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否决。
四、特区特许经营人及承租人缴纳费用成立特区办运行及公共区域维护所需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需每季度缴纳一次,额度为其该季度总收入的0.5%,以其经营所使用货币计算。
年度缴纳额不得低于本款所规定的额度。对于某个财年中没有营业收入的特许经营人及承租人,应在该财年最后一个季度缴纳。
应在不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费用。
五、若特许经营人及承租人在某个财年内没有营业收入,则在该财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缴纳年度份额合计600可兑换比索或古巴比索(后者只针对使用古巴比索进行交易的情况)。
上述份额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及基金所需情况进行核算及调整。
六、特区办在古巴商业银行中开设账户存储基金,并根据有关基金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七、本决议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马里埃尔发展特区办公室主任。
发布于古巴共和国国家公报
原件存档于财政与价格部法律司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丽娜·奥琳达·佩德拉萨·罗德里格斯
财政和价格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