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巴西1971年10月公布的第5709号法和1974年11月26日公布的实施细则(第74956号法),在巴西的外国居民(指在巴西有居住权的外国人)、被批准在巴西营业的外国法人和外资占大股的合资企业均可在巴西获得土地不动产,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土地必须在巴西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的地域。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土地面积不能超过所在市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在每一个市,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不能拥有上述限额的40%,但土地面积小于三块“莫都乐”(MODULO,土地面积单位,因所处地理位置而异。一块“莫都乐”最小为5公顷,最大为110公顷)以下的土地不被计算在可获土地面积限额之内。如果有利于国家发展计划的实施,法令规定可以作个案处理。
对欲移居巴西的外国人,即使尚在原籍国家居住,亦可被允许在巴西购买土地,条件是:三年内定居巴西并对其土地进行开发。如不能做到,土地将重新归原卖主;如果买方有正当理由未能在三年内定居巴西,但已经对所购土地实施长期开发计划,那么前述三年的限期可延长。
外国自然人购买土地不得超过50块“莫都乐”,不论土地是否连接在一起;购买土地在3-50块“莫都乐”之间,必须获得巴西土地开垦和土改局(INCRA)的批准;3块“莫都乐”以下的土地,可自由购买,不需批准。但是,自然人要购买一片以上的、每片都不超过3块“莫都乐”的土地,则需要批准。自然人要购买20块“莫都乐”以上的土地,必须有相应的开发计划,并获得批准。
二、私人垦殖企业开发的“分片土地”(LOTEAMENTOS RURAIS-指将农村大片荒地通过修路等进行合理分片),至少应有30%分给巴西人。垦殖企业负责依法对外国人获得土地进行指导,直至完成公证手续。该企业每半年应向 INCRA 递交土地获得者名单,报告“分片土地”中属外国人的比例。(私人垦殖企业是指“以实施使土地增值或土地分片计划为目的的,定居或居住在巴西的本国或外国自然人;或,在巴西组建的或总部在巴西的法人”)。
三、凡需要批准的土地,购买者必须向 INCRA 提出申请,并说明获得新土地后,自己拥有的土地总面积将不会超出50块“莫都乐”。如果在50块以内但又超过20块“莫都乐”,买主需递交开发计划。
四、INCRA 在听取国家安全委员会意见后才可以发放批准书,批准后买主即可进行公证。公证时应带身份证、在巴西居住证明、INCRA 批准书。
五、INCRA 的批准书有效期仅30天,买主必须在此期间进行公证,并在随后的15天内,到不动产登记所进行登记。
六、外国法人或外资占大股的合资公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购买土地:从事与其法定营业目的相关的农作物种植、畜牧业、工业或垦殖定居。申请由农业部负责审批,但要征得 INCRA(负责评定垦殖计划)、SUDAM-亚马逊发展总署和SUDENE-东北地区发展总署(两者负责评定农业、畜牧业计划)、发展工商部(负责评定旅游项目)的同意。申请时应提交各种法人证明文件。申请被批准后,也应在30天内进行公证,并在随后15天内到不动产登记所登记。
七、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土地不动产完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