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税
同多数发达国家一样,加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平均关税水平较低。在过去10年中,加拿大海关的平均关税税率从1989年时期的3.7%降至1999年的0.9%;同一时期免税入关的商品占进口总量的65.7%。
加拿大海关关税税则(包括普惠制)由加拿大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局负责实施。
进口货物所依据的法律除海关法外,还包括《执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法?、《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 进口限制
加拿大政府通过向进口商发放“进口许可(import permit)”对以下商品进口实行限制和监测。
⑴纺织和服装制品,根据世贸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定(WTO/ATC)的安排,与各出口国定期协商进口配额的分配。
⑵农产品:按照世贸组织农产品协议,加政府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Tariff rate quota).这些农产品包括:奶制品、禽类、肉类、蛋类、小麦和大麦。
⑶钢铁制品:自1986年起,加政府根据其“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铁制品的进口实行“监测”(monitoring program)。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但加政府迄今尚未对此类产品实行过全面的限制进口。
特殊进口措施
这是指加拿大产业由于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加拿大政府可对该商品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该规定要求加国内受损害企业对涉嫌不公平竞争的进口商品先向加海关和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诉,加海关和税务局负责调查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倾销或者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加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调查加国内企业是否受到了所诉进口商品的损害。如果不公平竞争情况属实,加政府可征收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税。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法律依据是“特殊进口措施法”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
3、 商品检验认证
加拿大拥有一整套完善的商品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整个市场,无论本地或者进口商品。所需进行检验和认证的进口商品包括:
A、商业用产品:多属于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件,用于生产下游产品,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生产标准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政府不介入此类商品的质量检验。但如果进口危险的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B、消费者产品:此类产品进口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到达消费者。加拿大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
⑴家用电器: 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构如Canada Standards Association,U.L.C和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 C.S.的认证。
⑵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进口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检验标准。
涉及进口食品和药品的法律包括“食品和药品法”,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实施。
⑶具有潜在威胁的产品:指可能有化学危险、机械和电子危险和易燃易爆的产品,其中包括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加市场上此类产品大多数从国外进口。加进口商在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要向加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
产品安全法由加拿大卫生安全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