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首获外贸经营权
昨天记者获悉,此次外贸法的修改幅度很大,除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大部分内容都有变动,其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等三大方面。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据有关外贸人士透露,该条将修改为: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同时,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在修订草案中也予以取消。这意味着,普通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该名人士指出,在原来的基础上,今后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经营主体也将更加多样化。
广州外经贸局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外国的自然人都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为什么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呢?而且,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其实已经大量存在,现在《贸易法》的修改是对现实发展的经济关系加以明确。
个人将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出现在对外贸易的活动中?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表示,新对外贸易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目前相关办法还未出台,正在讨论中,相信会在不久后公布。不过,有业内人士则指出,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则首先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然后再到外经贸部门、海关、外汇管局等部门备案才能生效,相关部门也能有效监管。
企业免遭专利“滑铁卢”?
针对近年来较受关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此前,商务部在此稿修订的说明中称,修改现行外贸法的三个主要目的是:履行入世承诺;充分利用WTO规则,适当增加有关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内容;同时,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增加针对不平等、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反制措施,以应对加入世贸后的新形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WTO专家李泊明表示,其实履行入世承诺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在对外贸易中让中国企业免受专利之痛。目前,国内DVD厂家每年向国外DVD巨头缴纳巨额专利费、思科诉华为等等中国企业在外贸中惨遭“知识产权滑铁卢”的例子越来越多,而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在这些案件中,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所以,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
据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去年,美国借337条款的起诉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一共18例,其中中国就占到7例。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新法的修改中,更多地运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侧重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
众多新名词亮相《新法》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外贸易调查、预警应急机制、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新名词将出现在新的对外贸易法中。同时,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新规定。
针对现行外贸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单一的特点,修订草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相关链接门槛降低个人投资潮暗涌
有专家预测,自然人“开禁”从事外贸活动将刺激今后个人投资外贸的热情,短期内将形成投资热潮,而记者从随机采访的广东服装、皮革、玩具等进出口批发商处获悉,他们在得到这个消息后也非常兴奋,纷纷表示将加大投入,考虑和亲朋好友一起“单干”承接手中的业务。
而广州外经贸局办公室副主任陈雄则表示,即使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开禁,短期内也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因为现在很多个人都以私营企业的形式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而且在享受优惠、进入门槛方面也逐步放宽。所以,以个人身份投资外贸的现象短期内增多的说法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