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报道指出,该规定自今年7月10日起施行。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这种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该规定还提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条件包括: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已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设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