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据原外经贸部二○○二年第二十二号公告,中国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甲苯二异氰酸酯(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