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标准,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即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者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同时,将现有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两大类共二十多种账户归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捐赠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国家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不仅为中外资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使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开立外汇账户,通过账户直接办理外汇收入和支付,降低企业频繁办理结汇和购汇所带来的经营成本,支持了企业出口和对外贸易发展。此外,还改善了国内外汇资源配置,赋予企业更大的外汇支配权,为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推进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