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办法》还规定合资公司内,外国合营者至少有1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2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巳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
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的业务包括,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