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引导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