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考虑向加拿大出口或投资的外国公司必须熟悉加拿大的贸易法规。除了要熟悉涉及与进出口贸易直接有关的关税及其它一些进出口贸易法规之外,如能更多地了解一些和贸易与投资间接有关的加拿大法律和法规将使公司在经营规划方面无法预见的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同样,计划在加拿大开拓商机的公司也要全面了解加拿大签订的一些国际贸易协定,并由此判断加拿大在市场准入与贸易开放方面所遵循的规则是否有利于经营开发和实现公司今后的战略目标。
此外,了解加拿大贸易和投资规则将会大大节省经营成本并有助于提高任何一个国际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竞争力。本节将概要介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加拿大法律与主要国际协定。
加拿大贸易法规
关税
加拿大海关法律由二个主要法律统筹构成:(i) «海关法»,该法规定了有关课税、征收、关税税则执行,还包括确定商品应纳关税计价的条款;(ii) «关税税则»,该法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以及规定进口税减免项目,包括关税的收缴与豁免。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简称 CBSA)负责«海关法»与«关税税则»的监管执行。
税则分类和关税待遇
对进口加拿大的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税待遇与税则分类。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而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其用途、功能及内容按协调分类系统实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允许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以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品必须配备 NAFTA协定国产地的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
最惠国(MFN)关税税则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成员国的产品。普遍优惠税则(低于前者)适用于WTO 成员国中的原产地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关税优惠的税率(简称BPT)。此外,英国的优惠关税税则适用于从某些英联邦成员国进口的货品(但英国因参加了欧共体而被排除在外)。在许多情况下,它比最惠国关税的税则更为优惠。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 CBSA 申请获得预先审定手续, 这样可确定其原产地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或此或彼的某种关税等级规定的特许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格按某一加拿大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
关税的计算
«海关法»制定了一整套方法来确定进口商品的关税价值,以这套方法为基础再按适用的关税税率测算关税额。其方法以WTO的估值规则为基准,并与之随时保持一致。按照«海关法»,关税估算的首要依据为商品的成交价格(即,根据海关法规定调整后的,已支付过或者应支付的向加拿大出口的商品在出口前与之相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海关法»另外规定了变通办法计算。
关税待遇、分类和计算方面的纠纷解决
税则分类,关税待遇和关税的定价可由进口商先行确定,但CBSA可以进行“再确定”,期限从结算之日起四年内。CBSA 若重新作出确定,进口商可以要求边境服务总署的总长复查,递交复查申请的期限为90天。此后,若对CBSA总长的判决不服,进口商还有权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简称“CITT”)上诉,期限也是90天。如果对CITT 的判决不服,可依法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关税的惩罚
«海关法»对违法者规定了民事与刑事两方面的惩罚。民事惩罚包括查封和没收非法进口商品,或者在无法查封,或不可能查封的情况下确定后予以没收。没收的商品将提供罚款估价,金额可以高达该商品关税价值,再加上应缴纳的税额。«海关法»也规定刑事责任,以惩处那些谎报、假报不实商品、走私商品、虚假商标产品以及其它违法行为。
行政罚款管理制(“AMPS”)是一种民事惩罚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和理顺海关和贸易规则的执行,敦促遵守。该制度采用累进制办法,根据违章的不同类型、次数和程度,按比例确定罚款。这一制度实施带来的经济处罚将促使出入境贸易额较大的公司认真审视并了解更新颁布的货物通关程序与规则以更好地遵守其规定,或者考虑采用现行的通关程序调整通报海关的货物。
关税的减免
CBSA有不少关税减免项目,包括退税,减收和豁免,这些计划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来减少或免除关税。通常情况下,退税计划可允许进口加工後再出口的产品获得退还全部或部份已缴纳的关税。
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加工厂家、产品所有者或制造者只要其产品是:(a) 经过再次加工处理;(b) 在加拿大被陈列或展示过;(c) 被用来为加拿大产品开发或生产,随后再出口;或 (d) 除以上 (a) 、(b) 或 (c) 情况之外,出口前在加拿大未被作过任何目的使用,在出口时已缴纳的所有关税、反倾销与补贴税或货物税,除货品和服务税 (GST) 之外,均可申请退还。申请退税的期限为四年。未登记GST者,其进口产品未作任何用途而在进口後60天内再出口,亦可申请退还GST (商品和服务税(GST)将在本指南中“税务考量”一节中介绍)。
对于出口到美国和墨西哥的产品,NAFTA 协定限制关税的退还和延期退税(境内加工规则)。原产地非NAFTA成员国的产品,在加拿大制造或加工後向NAFTA成员国出口,可以获得退税,其退税额等同于该货物进口加拿大时已缴关税的最低数额,或者相当于该货物进口美国或墨西哥时缴纳
关税的最低数额。
NAFTA协定项下的退税规则不影响其成员国的原产品、特别标明的产品或者出口时条件与进口时条件一样的产品。这些产品均可获全额退税。
豁免计划将给予进口商或出口商全部或部份免税。这些免税计划适用于如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项目、价值低微的样品,以及食品和药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属于急救或临床试验用的药品。
CBSA旨在方便货物通关的计划
CBSA为了方便货物进入加拿大实施了好几项旨在方便货物通关的计划。这些计划中包括自行关税测评通关计划(简称CSA)。这个计划是给予某些经核准确认的进口商运用其自有的商业系统对其进口的货物自行评估确定关税并为其设立特别的会计和支付关税程序。CSA还允许这些经核准确认的进口商对某些特定的货物利用特别通关方式通关,这种方式可以免除某些大宗普通进口货物通关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提高通关效率。另外一个方便通关的计划是降低通关费用的“自由和安全贸易”通关计划(简称FAST)。这个计划是由加拿大政府和美国政府合作共同实施。实施FAST计划的目的是使已经获得核准的进口商进口货物迅速通关,以便简化通关手续,尽量避免在货物通过边境关口时可能发生的拖延以及降低相关的成本费用。通过审核确认后有资格的进口商可以向CBSA提出申请加入这些便利的通关计划。这些计划将使其减少通关费用,并缩短在繁忙出入境关口货物通关的时间。
进出口货品税
按照«货品税法»规定,被征收货品税的商品有:首饰、酒、烟草、某些石油产品、重型汽车和专为加拿大制造或进口的汽车而设计的空调。
进口商品所要缴纳的商品和服务税
此外,凡按照«海关法»必须为进口产品支付关税者,或者因进口产品已支付关税者,一般还要为进口货品支付 7% 的商品和服务税(GST)。货品进口业务中也可以延期支付或免除商品和服务税(GST)。譬如在“加工出口服务的项目”中如进口某些产品只要是为了再出口,加工制造服务公司被允许免缴商品和服务税(GST)。关于“出口分销中心项目”,凡是符合免税进口其客户产品条件的厂商,而进口这些产品只是为了在加拿大加工,该厂商可允许免缴商品和服务税(GST)。
进出口管制
加拿大对绝大部份进出口商品不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是,依照 «货物出口与进口法» (Export and Import Act,简称“EIPA”)某些商品进出口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 此法律还将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商品依照进口与出口分别列单控制。«货物出口与进口法» 还规定向某些国家的出口必须获得特别批准手续;而且根据此法,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在向某些国家出口时还要服从美国的出口管制。
加拿大对某些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进口实行限量和关税配额并列出了清单加以控制。加拿大“国际贸易进出口监理局”(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原属外交和国际贸易部),依照«货物出口与进口法»负责颁发进出口许可证。
2004年,根据 «出口商品申报条例»,加拿大政府要求出口商服从新的申报制度。除非此条例的特别豁免者,所有出口商须向CBSA申报所有出口商品。该条例亦要求相关业界及海关服务部门对出口产品情况进行报告。
其它一些特别立法也能涉及某些进口或出口的产品,如联邦食品与药物法(Food and Drug Act)。有意向加拿大出口的商家务必先作调查,弄清楚要出口的商品是否须获得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贸易补救措施
反倾销与反倾销税法律及其保障
加拿大反倾销与反倾销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是«特别进口措施法» (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简称SIMA)。如果要按此法获得进口减免,投诉者必须确定 (i) 出口商在倾销其产品/该产品得到了补贴而且 (ii) 该倾销或补贴对加拿大类似产品产业已导致,或者将会导致实质性的损害。CBSA 负责对倾销或补贴的裁定,CITT 则负责对实质性损害作出裁决。
反倾销或反倾销税调查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CBSA收到投诉时开始,然后着手进行初步核查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讯问。如果进行调查讯问,CBSA 将投诉上告给CITT法庭,然後这两个机构分别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属于倾销或补贴以及加国有关产业是否受到的损害,并提出各自相应的初步判定。这一过程通常在90天内完成。但CBSA方面的调查会延长至135天。如果两个机构均发出初步判定或裁决,CBSA将对所有这些进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税情况调查进入第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对 CBSA 的初步结论将进行整理并进行听证,包括在CITT法庭上对受到的损害情况进行聆讯和交叉审定有关证人证据。
对于涉及 NAFTA 协定成员国从另一成员国进口的纠纷案件,NAFTA协定第19章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案,即以当事国派出人员组成专家小组审理反倾销与反倾销税案件,从而替代由一国地方法院进行司法处理和判决涉及从另一成员国进口的案件。鉴于NAFTA协定项下专家小组的专业能力和专门的裁决经验,这一纠纷处理机制如今已经被广为接受。
加拿大还设立了保障机制,即允许对进口的倾销产品征收附加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即配额或关税配额),以此对严重损害加国生产商的倾销情况加以防范或补救。这与加拿大履行WTO协议的责任义务相一致,因为该协议允许在四年的审理期间可以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这种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特定的进口货物,不管其国别来源。
对于来自中国的进口货物,加拿大法律允许采取一种特别的,并适时任意可以实施的保护和补偿措施以防备从中国进口的货物增长量失控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这些货物造成本国这类商品生产商出现“市场断裂”情况。这一针对中国商品进口的特别保护和补救措施适用日期仅截至到2013年,而且到期将不再续延。对中国引起市场断裂的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管是由CITT负责,由此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是CITT有权向加拿大政府建议对中国的某种货物增收附加税,配额或关税赔额等并提出具体数额。然而,归根结底,联邦政府将有最后发言权,政府可以选择无视CITT建议的决定。至今为止,对中国进口货物实施特别保护措施仅有一例。那是2005年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室外烧烤用具投诉案。尽管CITT认为在那个案件中“市场断裂”情况已经成立并且制定了满足上诉人能够证明“市场断裂”的最低标准,加拿大政府最终还是决定不采取任何保护补救措施,而同意由市场采用贸易措施实施保护。
政府采购
加拿大同意对NAFTA协定和WTO成员国的供应商提供与加国供应商均等的机会以竞争(加拿大)政府的采购合同,这些采购涉及某些类别商品且又高于特定金额的商品和服务。已经获得竞标承包政府合同的公司,可以根据NAFTA协定第10章的有关规定和WTO协议,就采购中出现的不规则行为向CITT法庭投诉。
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志与标签
联邦和各省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对特定产品标准的要求或规定提供产品标准证书。另外,加拿大立法还规定对一些指定的产品要附上特殊的商品标签和标志,有的规定还要求提供双语产品标志。
对于打算在加拿大投资于制造业或分销行业的出口商、进口商和企业,我们郑重建议务必通过咨询来了解联邦和各省这方面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以期弄清楚在加拿大经营的产品是否要符合产品特定的标准和要达到的产品标志和标签方面的要求。
加拿大加入的国际贸易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
加拿大是WTO的成员国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现为WTO 组织协议文件之一)的创始国。据此,加拿大正式承诺履行一个WTO成员国在贸易自由化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遵守其所有的补充协定,包括涉及诸如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技术标准、卫生与植物检疫标准、反倾销与反倾销税、贸易补贴、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以及其它方面的协定。
一般情况下,加拿大都会服从和遵守WTO有关贸易问题的裁决。与此同时,加拿大也经常依照WTO框架下贸易纠纷的解决机制要求违反贸易规则的贸易伙伴履行所承诺的义务。例如,加拿大为保护其软木出口商的利益曾多次与美国据理抗争来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实际上,加拿大在软木纠纷案中从法律角度已经获得诸多有利于加拿大的诉讼要求。然而,鉴于这项纠纷可能出现的复杂结局和可能将要进行的上诉程序,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于2006年4月在加拿大愿意在未来7年期内对软木出口增加某些限制的基础上同意解决纠纷。加拿大还曾援引WTO的解决纠纷机制解决包括巴西政府对其国内飞机制造的补贴、欧共体抵制加拿大药品专利制度以及澳大利亚反对进口加拿大三文鱼报复措施等贸易纠纷。
加拿大还向美国“2000持续倾销与补贴补救法案”(即Byrd 修正案)提出挑战。该法案允许美国公司获得从外国竞争者征收来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WTO专家小组认为这一法案违背WTO协议规则,但美国拒不服从WTO的裁决。2004年11月,为了迫使美国服从WTO的裁决,加拿大启动了公众咨询程序谋求其解决方法以确保WTO所赋予的权利和加拿大国家的利益。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对加拿大进入美国和墨西哥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这包括原产地为加拿大的商品免税进入美国,使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自由化,并能够在美国获得更多的涉及政府采购项目。NAFTA 解决争端的机制有助于保障加拿大进入美国与墨西哥市场。该解决争端机制包括由两国人员组成专家小组裁决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措施的案件,投资者–政府之间投资纠纷案件的仲裁。WTO协议中贸易争端解决的框架内尚未设立这一机制。
新近在 NAFTA 第II章项下解决的一些投资者–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案表明,NAFTA所制定的投资规则及争端解决的机制有益于抑制在NAFTA缔约国之间投资项目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并成为日益重要的工具。
双边自由贸易和投资协定
加拿大和智利、以色列与哥斯达黎加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且正在和新加坡以及不少区域性组织谈判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还和韩国就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开始了建设性对话。考虑到近期要举行的WTO多哈(Doha)的多边贸易谈判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加拿大提出的推进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计划尤其重要。
中国自2001年12月正式成为WTO成员以后对外国贸易和投资大大降低了限制壁垒,从而使加拿大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加快,加中贸易和投资获得大幅度提高。目前,加拿大与中国就经济、贸易与投资问题正在通过经常性的双边会谈进行磋商。
加拿大还和21个国家签署了«外国投资保护协定»(Foreig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s,简称“FIPAs”)。这些协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定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协定内容包括在违反协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守与投资者政府相关投资争端案件的裁决和损失的赔偿。外国在加拿大的投资问题本指南稍後再进行讨论。在加拿大的投资有时可以使用结构性投资,这种投资可以由与加拿大已经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国所属司法管辖区内的某个实体控制,这样可以提高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以预防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专断、不公正或者征用的情况。NAFTA协定中第II章中有关投资方面的规定条款堪称是不是条约的投资条约。近年来,加拿大和中国就签署两国投资保护协定开始进行谈判。中国目前尚未和美国签订这样的投资保护协定。显而易见,中国想通过和加拿大签署这样的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在北美的尝试。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