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于开曼群岛根据开曼公司条例(“公司条例” 2002 修订版,)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也就是说,该等公司只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营业。开曼群岛的法律赋予豁免公司(相对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处/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获得保证豁免于注册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缴纳任何税项 ( 虽然现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税项)。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东资料不必提交予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个股东。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报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报只包含提交一份经由公司秘书或董事签署,说明公司的该豁免公司的业务只发生于开曼群岛境外,而且公司已经完全遵从公司条例的第 193 和 194 节。 ( 第 193 节规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开曼群岛经营任何业务,除非该等业务对其发展海外业务有直接帮助;第 194 节规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每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会议。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职员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签署授权书,以便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便董事不必亲自到开曼群岛举行会议)。
4. 开曼群岛的公司条例允许豁免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记名股票可以交换记名股票 ( 记名股票只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转让) 和。反之,记名股票也可以转换成不记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规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发行或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则不可以的持有位于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户希望其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那么该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细则,然后向开曼群岛财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请批核。同样地,在开曼群岛操作的许多银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方会接受该等公司的开户申请。
5. 法律规定豁免公司不可发行“没有面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缩写 "LTD "。
7.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开曼群岛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但是仍然必须遵从公司条例第19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