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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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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

附件目录(二)下放12项中的第9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69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73国务院令第38号,201118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70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73国务院令第38号,201118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10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1231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19969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6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第六条 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新造、购置渔船用于近海捕捞生产。可以联合等多种形式,与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共同新造、购置大功率渔船从事外海和远洋生产。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71 渔港费收 行政征收 【规范性文件】《渔港费收规定》(19931071993)农(渔政)字第15号)

第三章 机动捕捞渔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征收船舶港务费0.10元;非机动捕捞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船舶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吨征收船舶港务费0.15元。征收办法如下:(一)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按每艘每月进入和驶出渔港各一次计收船舶港务费。机动渔业船舶最低收费每月每艘13元;非机动渔业船舶每月每艘8元。按季度或年度缴纳。(二)非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机动渔业船舶最低收费每次每艘4元;非机动渔业船舶最低收费每次每艘2元。非本船籍港的捕捞渔船,最多按每月进入和驶出渔港各二次计收船舶港务费。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351千瓦及以上机动捕捞渔船,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第四章 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一)机动渔业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最低收费4元。(二)非机动渔业船舶每净吨0.02元,最低收费2元。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停泊费。第十条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设置的养殖、海鲜酒舫等生产和服务设施,按其占用的水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征收停泊费0.10元。

第十一条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靠泊费。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72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73 船名核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74 渔船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确认 行政确认 【规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12109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21起施行。

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委托事故渔船到达渔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共同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或其指定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107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渔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75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国务院令649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51省政府令301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76 临时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5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1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77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行政给付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221 省政府令第301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78 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给付 行政给付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7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国务院令649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51省政府令301号)、《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8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221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5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1号)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8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规章】《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137日省政府令第122号)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部门负责;

(二)市、县的社会团体,分别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

(三)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由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负责;

(四)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82 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

18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8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8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87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8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89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91实施)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8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0 60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

一、解决对象: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11日至19656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219499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8]85号)

四、运行机制(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算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7]2号)

从今年1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对19459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对194593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对194910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对194910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829主席令第73号,2015424修订)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6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371日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省级权限委托下放各市.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4]50号),明确建筑面积低于5000㎡或者设置床位数在200张以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管理;建筑面积超过5000㎡且设置床位数在200张以上(均含本数)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由市民政局管理。

192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国务院令225号,2012119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527号省政府令第94号)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7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925日施行)

第八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或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审批代市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已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下放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93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的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729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75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公民:(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九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4 评定牺牲的非现役军人为烈士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九条第二款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5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6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7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及待遇的认定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优〔20114号) 二、严格规范带病回乡认定程序: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99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民政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0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大退安发[2017]6号),已将该项职权明确由市内四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实施。

201 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大退安发[2017]6号),该项职权明确由市内四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实施。

202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01181,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3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4 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5 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7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8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9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1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2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3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4 部分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 201171,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15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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