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不动产登记 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4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5 不动产登记 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6 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7 不动产登记 初始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8 不动产登记 抵押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9 地灾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0 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1 房屋租赁
登记 公共服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7条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2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7.4 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3 楼盘表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
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4 新建商品房销售办理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1.3 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5 商品房预售资金办理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2.1 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6 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3.1 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7 商品房现售备案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8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大连高新区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方案》 区国土房屋分局(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4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50 水资源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1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2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作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依法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3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4 职业兽医师注册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农业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6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4号)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7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民族事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8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审核转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事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59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事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60 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161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16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事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63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行政确认(审核转报)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民族事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6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登记为辽大高籍并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行政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65 采捕特种海产品渔业增殖资源保护费征收 行政征收 【地方性法规】《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特种海产品的行为。
第九条 采捕特种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按专项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捕捞,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采捕栉孔扇贝、香螺、脉红螺、魁蚶、栉江珧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区(市)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捕刺参、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海刺猬的单位和个入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166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
附件目录第91项 一级渔港或者一级渔港水域施工作业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67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目录(二)下放12项中的第8项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渔港监督
168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