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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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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失海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1246) 第五条第(十三)款 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1246) 第五条第(十四)款 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对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439) 第三条 大政发〔201246号文件其余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要求,此补贴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文件下发,执行新政策。

103 公益性岗位管理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第五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街道乡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4 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行政给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018) 第二条第(四)款 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要求,此补贴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文件下发,执行新政策。

105 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行政给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1454)第五条 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含择业期内,下同)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报名时间和公示期都不少于7天。国有企业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上述各项补贴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予以支付,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要求,此补贴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文件下发,执行新政策。

106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行政给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1454) 五、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街道乡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629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8 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9 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规范性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日颁布)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称系列设置、政策标准制定、评审质量、结构比例控制、按权限受理申报等工作要求,会同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称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0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1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2 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第九条: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3 大连市少数民族和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第十一条: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4 高校毕业生千岗计划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第九条:有效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市政府开发1000个公共服务岗位,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5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第十一条:对毕业年度内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6 大连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第十一条: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确保到年底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7 选拔推荐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规范性文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

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人才培养计划,举办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高级研修班,继续开展国外培训活动。

【规范性文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本地区、本部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材料、流程和时限未进行精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118 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材料、流程和时限未进行精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119 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1]21号)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时,统一名称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各地已经探索建立的各种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名称也应统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号)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基地的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材料、流程和时限未进行精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120 大连市领军人才选拔及项目资助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139号)

第二章选拔第八条 大连市领军人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和选拔:(一)个人申报。拟参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以单位名义进行推荐。无工作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如参评,可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荐单位进行申报。(二)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和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推荐人选,并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中,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直事业单位和在连中省直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三)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审核。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专家评审、公开竞争、组织考核等多种形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本部门、本地区领军人才推荐名单,并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选方可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五)评委会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参评人员的不同专业,负责组建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遴选出领军人才候选人。(六)市政府审定。领军人才候选人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培养第十二条 实施领军人才项目资助。根据领军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将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领军人才开展的创新研发、研修交流等活动实施资助。资助的项目分为创新研发类、研修培训类和学术交流类3类。其中,创新研发类资助最高额度为30万元,研修培训类资助最高额度为15万元;学术交流类资助最高额度为5万元。项目资助实行择优资助的办法,根据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能源材料(试剂)、分析试验、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事务、资料、印刷、人员劳务、会议、调研、差旅、培训等费用的支出。获得项目资助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配套资金。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材料、流程和时限未进行精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1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2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3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4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6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18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7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8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主席令第29号,2009827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29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0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1 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含不动产权属证书费)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132 不动产登记 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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