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28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
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29 道路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大型物件、专用运输)停业、歇业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
30 营运车辆用户(普通货运、大型物件、专用运输)转籍、报停、终止经营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第一节 九(一)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二)货运车辆报停。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三)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第一节 八 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基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终止通知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31 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大型物件、专用运输)核发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
3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 第一节 四、(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三节 三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区、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33 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问题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34 市容管理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法规】《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35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36 城建行业(城市市政、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和PPP项目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37 城市道路和桥梁养护管理(含移交)、举报、投诉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规章】《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
38 对城市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履行职责监管、举报投诉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3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养护管理(含移交)、举报、投诉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40 市政公园管理、服务、举报、投诉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41 城市功能和景观照明养护管理、举报、投诉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工程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4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跨区市县河流上建设水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4〕53号) 第一条 农业水利,水库: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大连市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大政发〔2017〕22号) 第一条第二项 水库:在跨区市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3 涉及跨区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4〕53号) 第一条第二项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大连市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大政发〔2017〕22号) 第一条第二项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4 抽凝式、背压式燃煤热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4〕53号) 第二条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大连市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大政发〔2015〕9号) 第二条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5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大连市域内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4〕53号) 第二条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大连市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大政发〔2017〕22号) 第二条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项目、跨区市县建设的66千伏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6 普通国道网项目市管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国发〔2014〕53号) 第三条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大连市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大政发〔2017〕22号) 第三条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7 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国发〔2014〕53号) 第三条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大政发〔2015〕9号) 第三条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县政府核准。
发展改革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无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局
4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 行政许可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安监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0 提供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党代会、人大、政协代表的资格审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14]6号)
10.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扩大考核范围,加大量化考核力度,全面加强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属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功奖励。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考核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乡镇、街道参照执行。各级组织、宣传、精神文明、机关工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在评选先进、劳模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大政发[2014]10号)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作为各类评先、评优和提拔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考核不达标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考核当年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安监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 12345市民服务平台工单办理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30号)
第二条 大连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大连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功能,实现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第四条 平台负责全市市民投诉举报的受理、分类转办、协调督办、绩效考评及平台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市民综合诉求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运维、制度建设、业务培训等职责。
第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各职能部门、驻连有关单位和有关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作为平台的业务承办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负责承接办理平台转办的各类业务,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更新和维护本领域的政务知识库。 安监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2 举办、终止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 举办、停办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0号主席令)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0号主席令)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辽教发[2011]10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
(3)财务清算及清偿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3 举办、终止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 举办、停办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0号主席令)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大教[2014]79号)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为实收资本金)以上的企业、市属以上(含市级)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市级委员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办学,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0号主席令)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辽教发[2011]10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
(3)财务清算及清偿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辽教发[2007]068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并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所)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工作;第十七条 幼儿园(所)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原审批机关监督实施并收回《办园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正副本、吊销印章并注销登记。 教育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4 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0号主席令)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辽教发[2011]101号)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是指以出资或者筹资形式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改变。3.《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辽教发[2007]068号 第十六条 幼儿园(所)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搬迁地址或举办分园。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手续。
教育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5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教育局和学校(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6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变动手续办理 2、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办理
3、义务教育阶段复学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区教育局和学校(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8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59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0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