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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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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层级和部门 实施机构 备注 事项 子项

1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219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5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219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56日国务院批准,19917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11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1228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4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10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10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8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3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219日予以修订)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71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予以修改)

附件第23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0号令,1992815日公布)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5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21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32号,200891颁布)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主席令第9号,2015424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局权限未下放。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主席令第9号,2015424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二)下放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2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管部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类许可省管部分由辽政发[2013]21号下放由市级实施,其他部分及流通类许可全部由市县级实施

8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主席令第9号,2015424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831日发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局权限下放。

9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主席令第18号,2015424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零售连锁总部及第一批门店许可权限在市局;其他权限市局下放。

10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1111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1111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公共服务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3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主席令第9号,2015424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1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计量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省、市、县) 大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质量技术监督(省、市、县) 大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40)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质量技术监督(省、市、县) 大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

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道路挖掘,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类设施,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类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19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道路挖掘,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类设施,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挖掘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经批准不在规定挖掘道路的时限内挖掘道路的,应当缴纳二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用。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重大挖掘道路工程开工前,还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20 利用路灯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置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宣传栏、标语牌、霓虹灯、画廊等设施,城市雕塑设置审批 利用路灯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和设置广告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21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1公顷以下绿地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2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1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建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23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2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25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26 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15925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服务包括道路物流服务、客、货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货物联运、货物包装、仓储服务、集装箱中转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客货运停车场经营、商品车发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从业人员培训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局(交通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27 车辆营运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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