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浙江松阳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毒豆芽”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兰某、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两人的妻子陈某、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四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活动。十几位名市场经营者则受邀旁听庭审。
兰某、陈某夫妇从1998年开始从事生产豆芽生意,丈夫生产,妻子在市场销售。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经他人介绍,从2011年12月开始在原料浸泡环节及第5、6天的半成品绿豆芽中,掺入、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且属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而被告人毛某、苏某夫妇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从事生产豆芽生意,为使豆芽加快生长并提高产量,毛某夫妇在培育豆芽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新一代AB水剂作为添加剂,并用生石灰对绿豆进行消毒,用漂白粉对培育豆芽的缸进行消毒。今年6月份,松阳县警方对县城该两处制售“毒豆芽”窝点进行了夜间突击检查,成功端掉两个黑窝点作坊。
庭审中,陈某等表示他们也听说过这些添加剂是人们所说的“吃不得”的东西,但他们觉得大家吃了他的豆芽,没有什么异常,所以没觉得会出事。站在被告席上的两对夫妻懊悔不已,但已经晚了。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该食品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 徐彩仙 见习记者 徐妙春)
(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