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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鼓励域外投资若干规定
来源:朝阳经信委    浏览: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域外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朝阳市辖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  鼓励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可以选择联营、兼并、收购、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造;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对新办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优先保障招商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新办企业、项目可采取出让、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为外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密度(厂房等主体建筑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按最低限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符合划拨条件的基础设施(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项目,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
(四)以政府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折股时地价优惠30%,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按原始价格收购。
(五)对于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废弃矿山土地,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级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需省国土厅审批)
(六)对列入省物流发展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基地)内新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用地,属仓储、加工(工业加工和物流加工)等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依法申请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在出让协议中明确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七)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可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资金扶持政策
(一)鼓励兴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加工型和高新技术型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型项目。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财政扶持。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其新增财政收入地方所得的50%以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予以财政扶持(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与生产加工型企业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兼得)。
(二)对进行工业团地成片开发企业,达到合同要求,开发面积内所有企业年上缴税金总额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的,自该年度起3年内,按开发面积内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15%奖励成片开发企业。
(三)市政府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国内200强企业在朝阳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分别给予开办费2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六条   收费政策
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按下限收取工本费、劳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以外,市本级留成部分和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第七条   工商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或核发许可证者外,新办企业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手续。
(二)放宽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允许部分股东首次“零出资”。
(三)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四)实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先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为筹建经营,待企业具备经营条件后,变更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
(五)放宽冠名限制。新办企业的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冠“朝阳”市名;积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辽宁”省名;冠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权,下放到辖区工商部门。
(六)鼓励外来企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以专利权、国家驰名商标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
对所有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开发和省加快辽西地区经济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凡有税收优惠幅度的,一律执行优惠上限。
 
第三章  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第九条  加强市、县两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五项制度”,即:受理首问制、服务代办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在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域外投资企业服务处,对1000万元以上域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全程负责登记、注册及项目审批等服务工作。市和各县(市)区软环境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软环境建设和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设立“八条高压线”保证软环境最优,即:不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旧保留和滥设行政审批事项刁难企业的;到企业直接或变相吃拿卡要,侵占企业合法权益的;到企业违法处罚的;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落实不力的;到企业收费不按最低标准执行的;违反有关规定自立收费项目的;在报刊杂志征订中仍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基层分配指标的;对按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没有及时曝光、及时查处的。对触犯“高压线”的给予严厉追究,是领导干部的要“一次警告、两次免职”;是机关工作人员的要“一次查实待岗、两次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四章  对引进外来投资人员的奖励
 
第十一条   按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1‰预提奖金,奖励对引进生产型外来企业的有功人员。投产后按首个运营年度企业新增地方财政收益的30%计算实际奖励资金,与原预提奖金相比,按多补少退的原则重新核定。对引进一个域外企业中,有多位引资中介人的,对其中有突出贡献者所得奖金不低于总奖励资金额的60%。对中介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对引进外来援助捐赠款项目等无偿资金(不含各种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性资金)的有功人员,可由受益地方政府给予2%的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给予引资人物质奖励的,可按上述奖励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其所在单位拨付工作经费。
以上奖励或扶持资金均由收益地方财政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的确认由各级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负责;引进外来企业有功人员和有突出贡献者由域外投资者出具书面证明,由各级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朝阳域内企业固定资产再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朝阳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均执行本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另有相关优惠政策且优于本规定的,可按后者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域外投资企业仍执行原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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