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白城洮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创办企业或注册公司,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办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缴纳税金的其它企业,从缴税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80%由本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实行先缴后返,返还比例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2999万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中,出让金全额返还,其余税费足额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4999万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中,出让金全额返还,其余税费按60%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9999万元的项目,土地总价款中,出让金全额返还,其余税费按30%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施“企业用地零费用”制度。
第四条 企业建设期间开发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企业运营期间开发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征收。
第五条 对入区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 本政策由白城洮北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