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
第十二条 对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及对德惠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在德惠境内的投资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贡献较大的,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或授予德惠市“荣誉市民”称号;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户办理城镇户口;投资者子女可在德惠境内自由择校,免收择校费。
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的注册、开户、登记、立项等全部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全程负责办理,经济局横向协调;市政府重点项目由经济局牵头领办代办。德惠市内审批的项目七日内办结,向省及长春市申报的项目帮助协调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由市软环境办公室设立软环境检测点重点监测。除正常的安全检查、环保检查、消防检查和税费征缴外,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干扰,保证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第十六条 项目落位前,投资方需同德惠市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乡镇街(德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三方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方能享受此政策。
第十七条 本规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德发[2010]11号文《德惠市招商引资中介及提供招商信息奖励暂行办法》和德发[2011]18号文《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免除、收回或部分收回优惠政策。
1、项目按照约定计划,半年内应开工而没有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两年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
2、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或项目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国土部门依法限期变卖迁移地上财产,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未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由国土、城建部门视其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
以上《附则》内容,招商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要将对应的内容纳入合同中,并严格依约履行。